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01/1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30分)
甲有一筆土地,供不特定公眾持續通行多年後,因年代久遠,成為既成道路。
某日,乙見該地無人使用,便占用該地,並於其上擺攤做生意。
嗣後,甲發現乙之使用行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一)乙應騰空交還土地
、不得擺攤營業;(二)乙應支付一筆相當於占用部分的土地租金予甲。
針對甲的請求,乙抗辯如下:(一)乙自擺攤至今,因生意不佳並未賺錢,並
未受有利益;(二)該地既然已是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甲行使所有權即應受
限制,負有容忍他人通行或使用土地的義務;(三)甲就其土地所有權行駛既
然應受限制,自不得將該土地出租予他人使用而獲利,即無因乙占用土地擺攤
營業而受有損害可言。
請就本題例所涉及的法律爭點,附理由分析說明甲的起訴請求,有無理由?
第二題(35分)
甲甫受僱進入乙證券公司,為新進試用營業員,平日從事證券買賣與介紹投資
人理財工具等職務。投資人丙基於投資理財目的,在乙證券公司開設帳戶,從
事證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等交易。甲在與丙接觸後,知悉丙非常羨慕領有40個
月年終獎金的同事,也想發一筆橫財。甲於是向丙宣稱,A國的市場成長性非
常大,可以協助丙購買該國的海外存託憑證(ADR),而其可以代丙進行上
開理財工具之交易,丙不疑有他,雖知甲的職務不包含收去客戶印鑑進行國外
證券交易等事務,仍先後以匯款、交付現金等方式,將資金交由甲進行操作。
不料,甲見錢眼開,並未確實代丙交易上開有價證券,反而將其資金據為己有
,導致丙受有1000萬元的損失。丙不甘財產受損,乃以甲、乙為被告,主張:
(一)甲侵害其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負擔侵權責任,賠
償其1000萬元的損失。(二)甲受僱於乙公司,假借執行職務名義,向其宣稱
可代為購買有價證券,而其行為客觀上足以使人誤信係執行職務,且乙對甲的
管理顯有疏失,因此乙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與甲
連帶負責。
對此,甲抗辯:丙係合意交付資金,並未侵害丙的財產權,其不構成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乙抗辯:(1)甲、乙間之僱傭契約,雙方明確約
定需待試用期屆滿後,正式簽訂書面契約,始生效力,因此新進的甲仍非為乙
的受僱人。(2)甲謊稱購買外國的海外存託憑證,純屬個人觸犯刑法詐欺罪
的犯罪行為,並非公司交辦之業務。(3)丙係投資老手,且其明知乙公司並
無代客戶購買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並且明知營業員不得經手款項之規定,因此
丙與甲的紛爭,應該自行解決,與乙一概無涉。
請就丙與甲、乙間的請求、抗辯,以實務、學說之觀點,論述其各自有無理由
。
第三題(35分)
甲是16歲的高中生,父親乙因販賣毒品,在甲出生前便鋃鐺入獄,至今未出獄
。母親丙因工作因素,早出晚歸,每日與甲相處時間甚少,遂與保母丁簽訂契
約,將甲交由丁撫養。後甲北上求學,由母親丙向房屋所有人戊承租分租套房
供甲使用。某日,甲因自幼欠缺家庭關愛以及課業不順等因素,於租屋處內燒
炭自殺。同住於該租屋處知他間分租套房房客己發覺甲不對勁,僱工破門而入
並呼叫計程車將甲送至醫院,惟甲最終仍宣告不治死亡。其後,戊主張其房屋
成為凶宅,交易價值減損,且同一房屋內分租房間亦因該事故而一年餘皆無人
承租,是就該損害,對乙、丙、丁起訴,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1)戊之請求,有無理由?
(2)又,房客己就其支出修補房門之費用與計程車費,向甲之繼承人請求費
用償還,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