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考試時限(分鐘):
試題:
甲將其所有的A地,出租予乙興建B建物,訂有書面契約,期限20年。乙於興建完成後,將該B
建物出租於丙,作為大賣場使用。其後,甲、乙雙方協商,並通知丙到場見證,最後甲、乙
口頭成協議,提前终止A地租賃契約。然而,乙、丙二人仍繼續留在原地,未拆除B建物並返
還A地,而且乙仍一直按月支付租金予甲。嗣後,甲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主張乙、两
無權占用其土地,起訴請求乙、丙應連帶給付自A地租賃契約終止後至A地返還為止期間,按
月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乙則以:其已將B建物連同A地出租予丙,未實際占用A地;即使其占用A地,A地租賃契約並未
终止,其有權占用A地;其仍按月支付租金予甲,甲並未受有損害,不得重複請求不當得利
等,資為抗辯。
丙則以:實際占用A地者,為B建物所有人乙,其未實際占用A地;乙既仍按月支付租予甲,
甲並未受有損害,不得重複請求不當得利;其向乙承租B建物,支付租金於乙,未受有利益
,並無不當得利可言等,資為抗辯。
試問:
(一)甲對乙、丙二人的請求,有無理由?(80分)
(二)假設丙未到場見證A地租賃約提前終止之事,其自始至終均相信有權占用A地,答案有
無不同?(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