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1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ntufacute (台大法小可愛)   2022-12-23 14:33:27
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2/23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甲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日向該管法院提出如下之請求聲明:「乙應给付
甲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其主張之事質及理由略為:甲、乙於105年4月
1日結婚,甲於106年1月1日生下丙,當時雙方約定,乙應每月給付甲新台幣
(以下同)5萬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及養育丙之用(以下稱「系爭協議」)·但
乙自有外遇以後,109年7月1日開始未再返家,且未給付分文至今,而由甲單
獨扶養丙,其後丙經診斷患有罕見疾病,每月需支付高額醫療費用3萬元·因此,
乙應依約給付且返甲所代墊之費用至少200萬元;乙則抗辯:自丙出生後已經
依約給付甲高達250萬元·但 109年時發現丙實為甲與他人所生,並非乙之子,
始不再給付,甲無權向乙請求給付。問:(各20分)
(一)甲之請求是否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後續應行何種程序?
是否由調解法官進行審理?
(二)關於甲、乙之系爭協議是否存在及丙是否患有疾病,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證據?
(三)如甲於第一審程序審理中,追加請求「准予兩造離婚」,法院應否准許追
加,並如何進行程序?
(四)關於乙之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乙就上述已給付之250萬請求甲返還
而提出反請求:「甲應返還乙250萬元」,此是否為家事事件?法院應否准
許反請求之提出?
(五)如於甲、乙之離婚事件,二人均未就丙之親權請求法院予以酌定,法院得
否依職權酌定由乙行使之?是否應聽取丙之意見?如何保障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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