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2-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4-06-05 12:43:5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06/05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X列Y為被告,於111年12月1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Y賠償40萬元。其陳述略稱:「Y於109
年7月30日駕轎車路經台北車站附近時竟超速行駛(d1事實),衝撞行人穿越道上之X,造
成X大腿骨折,車禍後三個月內陸續支用醫療費10萬元、看護費20萬元。Y之行為有過失,
卻不與X成立賠償損害之調解。為此,基於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對此,Y
聲明求為判決駁回X之請求,辯稱:「Y係因前車突然煞車,為免追撞前車而緊急轉彎(d2
事實),致撞上X,Y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且事故發生當天,Y已給予X慰問金10萬
元。本事故為多年前往事,X此時起訴請求,其心可議」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本件X之事實主張有無一貫性?法院應否為如何之闡明?(25%)
2. 本件Y之答辯有無重要性?法院應否為如何之闡明?(25%)
3. 設法院依Y之聲明,訊問證人F後,得心證認為:「Y雖未超速行駛,但未與前車保持安
全距離(d3事實),另X走路時忽視交通信號(d4事實)」。法院得否不以d1事實為判決之
基礎,而依d2、d3事實及d4事實,認定判決X之本案請求為一部無理由?(25%)
4. 設法院判決命Y賠償30萬元予X確定(下稱:前判決)。嗣X再對Y起訴請求賠償30萬元,
陳稱:「X因同一車禍傷害,於事故發生後暫停工作三個月,短少收入30萬元,Y亦應賠償
此部分之損害」云云(下稱:後訴訟)。前判決是否及於後訴訟發生既判力或爭點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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