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恒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11/13
考試時限(分鐘):50 分鐘
試題 :
一、選擇題(每題1分)
1、關於法官科刑論處之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定刑→宣告刑→處斷刑→執行刑
(B)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
(C)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處斷刑
(D)法定刑→處斷形→執行刑→宣告刑
2、關於刑罰目的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現行之應報理論基本上仍以「同害報復」思維為理
論核心。
(B)積極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科處重在對於社會
一般人產生恐懼之心理強制作用,使一般人不去犯罪。
(C)特別預防理論的重要意義在於改造刑罰執行之理念
,尤其是將監獄由原來的單純懲罰目的改變為促使再社
會化及預防再犯的目標。
(D)應報理論希望透過對等惡害的施加,讓犯罪人達成
再社會化的目的。
3、有學者認為,誣告罪(刑法169條)的行為客體「他
『人』」,應排除屬於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納入法人
。理由在於:「無責任能力人無法擔負刑事責任,法人
卻在諸多附屬刑法中成為為處罰對象」(許澤天,刑總
第三版,49頁)。請問該學者主要運用何等解釋方法解
釋該構成要件要素?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目的解釋
(D)歷史解釋
4、關於刑法上「故意」的說明,何者正確?
(A)在新古典犯罪理論之體系中,故意即已經從罪責被
挪移至構成要件階層。
(B)故意的內容,在古典犯罪理論中,包括對於行為違
法性的認識。
(C)按照一般通說見解,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
在於有無「認知」客觀構成要件事實。
(D)有學說對於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採取「
認知說」, 但由於與法條文字背離,本說有牴觸罪刑法
定原則之疑慮。
5、關於因果關係之條件理論的敘述,何者錯誤?
(A)通說在判斷行為與結果的關係時,會以條件理論以
及客觀歸責理論一起判斷。
(B)有學說僅以條件理論作為判斷行為與結果的關係的
唯一判準, 該說會導致強化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篩選機能
之結論。
(C)關於條件理論之「同一結果」認定,通說具有「具
體化結果認定」之傾向。
(D)通說認為條件理論之標準也必須含有規範價值判斷
在內,以避免墮入自然主義之流弊。
6、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8號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
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
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
法定主義之【 】原則有違,具消長性質之「能量」
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方框中應該填入
以下哪個罪刑法定原則之子原則?
(A)習慣法禁止
(B)類推適用禁止
(C)明確性
(D)溯及既往禁止
7.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上之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
律禁止。
(B)應從習慣法的角度,肯定教師對學生之懲戒權為阻
卻違法事由。
(C)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裁判時該法律已遭廢
止,仍應處罰之。
(D)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刑法第235條以「猥褻」
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8、下列哪種刑事制裁,屬於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範
圍?
(A)強制治療
(B)保護管束
(C)沒收
(D)驅逐出境
9、關於法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貨幣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
(B)無論過去的釋憲,到現在的憲法法庭, 都經常以
「法益」之「立法批判功能」為論述依據,宣告法律違
憲,如:釋字791號解釋。
(C)法益與行為客體乃相同的概念。
(D)法益三分說與法益二分說的主要區別, 在於國家
法益與社會法益之區分必要性。
10、關於刑法306條第2項後段之構成要件類型定性,何
者錯誤?
(A)屬於「不作為犯」
(B)屬於「行為犯」
(C)屬於「危險犯」
(D)屬於「繼續犯」
參考法條:
第306條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1、有關具體危險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法條文字上有「致生……危險」,一般解釋上
會被認定為具體危險犯。
(B)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結果之距離
較為遙遠。
(C)具體危險犯屬於單純的行為犯或舉動犯,與結果犯
無關。
(D)具體危險犯是由立法者所做成之判斷,而非由法律
適用者加以判斷。
12、甲計畫毒殺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P毒藥在A之午餐
中下毒。 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
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P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
。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設A, 同樣計畫在A之午餐中放
入一倍劑量之P毒藥毒殺人,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
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P毒藥, A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
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B)殺人既遂罪
(C)傷害致死罪
(D)不成立犯罪
13、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
私取傘架中A所有之雨傘一把, 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
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甲之行為並非一竊取行為。
(C)甲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D)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14、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行為?
(A)睡夢中之舉動
(B)反射動作
(C)絕對強制下之舉動
(D)暴怒下之舉動
15、甲為了避免被害人乙被丙所丟出石頭擊中頭部,故
推了乙一把,最後石頭擊中乙的肩膀,乙的肩膀因而受
傷。通說見解認為甲推乙的行為阻卻犯罪審查的哪個層
次而不成立刑事責任?
(A)製造不容許風險
(B)風險實現
(C)故意
(D)違法性。
16、甲知悉乙身體甚弱,仍販賣乙海洛因供其吸食,乙
吸食後致死。這個案例中,學說多數看法認為甲的刑事
責任為何?
(A) 甲成立殺人罪。
(B) 甲不成立殺人罪,理由在於甲因為被害人同意風
險,而未創造非容許風險。
(C) 甲不成立殺人罪,理由在於甲因為被害人自主危
害行為,因而排除風險實現。
(D) 甲不成立殺人罪,理由在於甲因為被害人承諾而
阻卻違法。
17、「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
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般情形下,有些環境、有些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
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
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
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問即無相當因果關係。」(76年
台上字第192號判例)關於本判決之說明,何者正確?
(A)本判決採取相當因果關係之「折衷說」。
(B)倘若甲患有血友病,但一般人不知道, 乙亦不知
情,乙某日以棍棒打甲頭(一般情況僅致傷)
,卻因甲患有血友病,無法止血,甲流血而死亡。
乙的捶打行為與甲的死亡,若依照本判決,無相當因果
關係。
(C)倘若一般人不知道甲患有血友病, 而乙則知情,
乙某日以棍棒打甲頭(一般情況僅致傷),卻因甲患有
血友病,無法止血,甲流血而死亡。乙的捶打行為與甲
的死亡,若依照本判決,有相當因果關係。
(D)該見解在現今實務已屬少數說, 實務多數說已經
轉向「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判斷行為與
結果之關聯性。
18、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
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A胸部,A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
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
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甲試槍
行為與A死亡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
(B)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而試槍行為
造成路人死亡,已在其能預見範圍,惟射中並導致死亡
,純係偶然事件,甲試槍行為與A之死亡間,並無相當
因果關係,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C) 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並非
意在殺人,所為致死亡,係偶然事件,因有相當因果關
係,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 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未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所為致A死亡,不構成任何犯
罪。
19、甲、乙兩人同時以同樣的槍型、同樣的子彈射丙,
其中只有一顆命中丙(丙死亡)另一顆則未命中。事後
無法確認到底是那一顆射到丙,本件無法論究甲、乙兩
人殺人既遂責任,係基於以下何等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無罪推定原則
(C)罪疑惟輕原則
(D)罪刑相當原則
20、關於新古典犯罪理論之說明,何者正確?
(A)接納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B)認為構成要件是純客觀的,不接受任何主觀不法要
素。
(C)不接受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D)罪責去主觀化(去除故意、過失),著重關注非難
可能性。
二、簡答題(每題5分)
1、某日,丙拿出並喝下了一杯擺在冰箱裡的檸檬茶,立
刻毒發身亡 ,案經法醫、檢察官調查認定,發現丙喝下
的檸檬茶被下兩克氰化鉀 ,係由甲、乙分別下了一克的
氰化鉀(甲、乙不知彼此的存在與行為) ,而由於被害
人丙服用了兩克毒藥 ,相較於一克毒,丙的死亡時間被
大大加快了 ,如果只喝一克毒,丙尚可多活一天,但仍
免不了一死。 試問甲的下毒行為與丙的死亡结果有無因
果關係?(請附具具體理由)
2、甲懷抱殺人故意,在充滿學生的教室內以放炸彈無差
別攻擊 ,最後造成20位師生中,10位死亡(A1-A10),
但10位意外沒受傷(B1~B10),安全無虞。 另外,其中
1位學生的父親C看到炸彈引起的火勢熏天, 因此也進入
救援,最後也被火燒死。請問甲對 A1-A10、B1-B10、C
分別應負擔何等刑事責任? (僅需簡答成立或不成立犯
罪之關鍵理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