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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的說明與澄清
(可能會再補充) ◎林韋翰
June 16, 2014 at 4:49pm
從報紙上得知「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在校務會議上遭到
校務會議代表群起反對,認為此要點破壞大學自主原則,甚至可能成為召警入校的依據,
威脅學術與論自由,重回白色恐怖,作為推動此特別委員會[1]成立的主提案人實感訝異
,因為此要點的訂定正是秉持著台大校園三方共治(學生、教授、行政)的精神,真正讓
大學自主法制化,同時也讓台大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2]的模糊空間,也就是校長
委請警察入校的權力受到更多的規範。因此此要點雖名為「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
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但實際上秉持著的重要精神為:保障學術及言論自由、大學自
主及三方共治;技術上的重要原則為:提高同意警察入校的門檻、加強校長權力行使的監
督及納入台大人權與法理學中心的專業意見。
就我所知,校務會議當日並沒有邀請訂定此要點的特別委員會列席報告,僅由張慶瑞行政
副校長說明,但因實際參與特別委員會的為前行政副校長趙永茂老師,導致當場沒有人可
以詳細地為校務會議代表說明而最後楊校長不得不撤案。保障學術及言論的自由校風、三
方共治所創造的校園民主是所有台大人引以為傲的大學自主精神,然而再高層次的精神理
念,仍須落實到明確的法制規範,不應只流於該屆校長的口頭擔保。特寫此文,說明整個
委員會的運作經過及立法精神與原則,誠摯地呼籲下學期的校務會議代表重啟此案。
除了校務會議代表有看過此要點的全文外,多數人應該完全沒看過這份要點的內容,僅能
從媒體報導的隻字片語來想像。在此放上此要點全文並進行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因應校園內集會遊行事件委請警察進入校園作業要點草案
一、為維護大學自治,處理在校園內進行集會、遊行或其他類似之意見表達(以下簡稱集
會遊行)事件中委請警察進入校園維護安全之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校長因集會遊行有具體事實足認致生校園安全危害之虞時,得咨請警察進入校園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開會,諮詢是否應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委請警
察進入校園,維護安全。
三、諮詢小組由校長指派之行政人員一名、法律學院院長推薦之人權學者專家一名、未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一名及學生代表二名組成。
前項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產生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
長及研究生協會會長各推派一名代表,分別由學生代表大會及研究生代表大會同意任
命之。校務會議及學生會並應分別以相同程序產生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候補教師代表二
名及候補學生代表二名。
前項代表及候補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四、校長未於集會遊行之一日前咨請諮詢小組開會者,不得委請警察進入校園。
集會遊行將開始前或進行中之情勢發展,顯將造成對校園安全之緊急重大危害時,校
長得依職權自行委請警察進入校園為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之拘束。
五、諮詢小組開會,由小組成員互選一人為主席,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會議,校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列席。
諮詢小組之決議,以審議共識決為原則。但小組成員對於決議內容有部分不同意者,
得加註意見。
校長為與前項決議不同之決定者,應向諮詢小組提出說明,事後並向校務會議報告
之。
六、集會遊行事件,以本校自力處理為原則。校長委請警察進入校園者,亦應商請警察先
行於集會遊行地點外之適當處所待命;必要時,始得在校園內行使職權。
本校人員及入校警察處理集會遊行事件,應盡力與群眾溝通。
七、校長委請警察進入校園者,應於集會遊行結束後,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並副知諮詢
小組;諮詢小組得向校務會議提出意見。
八、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界定此要點的處理範疇,排除校園安全事件及逮捕現行犯等警察入校的部分。第二
、三、四、五條則是規範若是校長想依據台大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委請警察進入校
園針對集會遊行作維安工作時,應進行的程序。根據特別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了解此次召警
入校的決策過程,是由總務長授意、由駐警隊起簽、最後校長同意。因此委員會討論認為
應在此決策過程中納入無兼任行工作教授、學生代表及人權學者專家的意見而設立諮詢小
組。(第三條)程序則是在校長決定委請警察進入校園前,得咨請諮詢小組的意見。(第
二條)若沒在集會遊行前一日資請諮詢小組開會,則不得委請警察進入校園。(第四條第
一項)
的確,諮詢小組並沒有實質的決策權,這小組能做的是提供擁有決定權的校長不同的意見
和觀點,並透過此諮詢程序提高校長召警入校的門檻,也具有踩剎車的功能。在委員會裡
的討論的過程中其實有兩三個版本,其中有個版本是讓小組和校長共同決策,最後共識仍
決定設立諮詢小組的重要用意是不讓此小組成為校長卸責的藉口或成為背書的工具。此外
,若校長判斷情勢有必要召警入校,仍可以依據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四項行使權力。
一旦校長召警入校,根據第七條就有義務向校務會議提出報告,受校務會議的監督。
第六條則是強調大學自主精神及台灣大學在面對校內各種集會遊行應有的包容和積極溝通
態度。委請校外警察應為最後校方的考量,即使真的召警入校時的現場處理程序也應無愧
於一所大學之風骨。(第六條所提的集會遊行地點外待命即是為避免警察的出現激化群眾
)
總而言之,此要點實際上是在不限縮校長權力下,制定標準流程去除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
曖昧不明的空間,並透過諮詢小組,落實台大社群三方共治的校園民主精神,提供充分的
資訊與多元的觀點避免校長做出錯誤的決策。我認為軍警不得進入校園是多數台大人不証
自明的精神理念,但在實際面仍有許多困難和挑戰。舉個例子,在我任內和法學院合辦邀
請中國大陸維權律師陳光誠於法學院的演講就收到情資有校外人士要對陳律師不利,這仍
是屬於在校內場地的集會遊行意見表達,但訴求的對象以及行動的主體可能都不是如紹興
事件可以掌握。這樣的情況恐怕就不是現在台大駐警隊可以處理的。
隨著台大校園空間的公共化,我們除了在精神理念面應堅持捍衛台大的自由民主校風及大
學自主精神,因應這次召警入校事件所產生的討論以及後續委員會訂定的要點都是讓我們
有機會去思考和檢視實際面的困難和挑戰。或許要點訂的並不完備,但我想這是理想與現
實的必然的差距,惟有經過一次次的檢驗,我相信我們終能把理想化為真實。
[1] 101年11月15日校慶警察入校事件後,第25屆學生會在該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上提案
:就校內集會遊行權益及1115事件警察入校之相關問題,提請校務會議討論。後決議:由
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務長、主任秘書、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1人、學生會會長、學代
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組成特別委員會,行政副校長擔任主席,就校園內集會遊行、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警察進入校園維護秩序相關規範檢討後,提校務會議報告。此特別委
員會名單為:行政副校長趙永茂、總務長鄭富書、學務長杜保瑞、主任秘書張培仁、學生
會會長林韋翰、學代大會議長徐亦甫、研究生協會會長林飛帆、文學院葉副院長德蘭、理
學院林教授敏聰、法律學院林副教授明昕、醫學院錢教授宗良、工學院畢教授恆達、生農
學院王副院長亞男、管理學院莊教授裕澤、社會科學院林副教授國明、公共衛生學院鄭副
教授雅文、電機資訊學院歐陽副院長明、生命科學院鄭副院長石通。
[2]台大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
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