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學校寄的信,如下:
全校師生同仁們,大家好:
近日同學於校務建言提到,為避免本校商標遭誤用或濫用,請管理單位將相關規定周
知全體師生同仁。
本校商標使用請依「國立台灣大學商標使用管理辦法」(民國97年6月10日第2529次行
政會議通過)及「國立台灣大學商標使用申請及管理規則」(民國97年12月24日經本校商標
使用管理委員會通過)相關規定申請。
目前本校已註冊商標計有9枚,上述各項請參閱附件。
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敬上
附件:http://homepage.ntu.edu.tw/~fss/coconet/TM/trademark.html
所以說在任何網頁使用「台大」或台大商標或「NTU」作為服務之表彰,比如說
Facebook粉絲專頁,不但有以行銷該粉絲專業為目的,且未經過商標權人同意,都可能違
反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而且商標法是非告訴乃論,所以只要到警察局報案,這些紛絲專頁管理人很有可能會被起訴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