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貼文章,因我同學不想以自己ID貼文,我幫他貼了。】
致總務長的一封信:
今日 9/24 本人全日修法律系課程,一早將腳踏車停於
霖澤館學生法院旁,停滿腳踏車的停放處。
(從來沒聽說那裏不能停腳踏車)
於下午大雨磅薄,傾潮而洩,朦朧視線,路都不太能走,
五點上完課,想騎腳踏車,遍尋不著,腳踏車在當地不見"遺失"了!!!!
地面無任何粉筆紀錄。(此為刑事320的偷竊關鍵)
當時五點多,又是大雨,不知被偷還是被拖,心情很差。
當下心想先連絡校方,靈機一動,緩步走至旁邊辛亥路後
門車子閘道的警衛室,
委借電話打給總務處事務組確認。
轉接中>>>>>>>>>>>
一、總務處事務組人員接電話,當下先由小姐接,她非常客氣,
後來轉給一名男組長,於下是要向總務長申訴的事由。
我講明原因想查證是否有於下午在法學院旁拖吊,
該男組長很不客氣說:你就違規阿~!
我說: 何謂違規?
他更不客氣說: 【你就是違規!】
(態度很惡劣也很搖擺)
於後,他也不告知如何處理,他也自覺他失言了。
於是,自行將電話轉給一名監事。
二、該監事一開始較客氣回說:請問有何事?
於是我也客氣問請問有無拖吊?
其不回答。
之後,我說請在總務處等我,我必須過去查證是否是被拖。
他開始不悅回答說:不行。因會他五點要下班,他已經晚些時間走了,
他不能等。
因需確定是否被偷,我很堅持要過去,
他開始大聲跟我互罵,一切有電話錄音。
後來,【他把電話掛斷了】。
綜上,藉自稱之公權力,行違法之事(含不法態度),
需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處置與損害賠償。
給本人的思考:
大雨,拖吊的阿伯或大叔很辛苦,是校方哪單位請他們一定要冒雨來拖吊?
此符合比例原則嗎? 為何不要因下雨貼個大貼紙告知?
大雨,學生下雨車被拖吊,很不方便, 事務組有想過嗎?
證人,辛亥路後門停車閘道處收費女性好員工與警衛校警
(兩名人員代表公權力)
今日,法律系應該不少人車在那被拖? 還是只有我?
明日,先不討論拖吊合法性,一定會就【事務組】人員回答學生,然後掛電話等。。
處事的態度做一程序申報,請校方處置。
想起,今年六月時事務組有一件【電機一館】停電維修事件,在【台大版】被貼文
說總務處辦事人員在電話中罵學生三字經,
當時覺得不可思議,現在想起來,心情很難過。
代貼文章,因我同學不想以自己ID貼文,我幫他貼了。
不須評論此事,這就是一個事實而已。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