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的紀錄,發現通識修課規定要改了!!
會議記錄網址:http://goo.gl/2m1Q8A
關於這次通識的變革,可以直接跳到pdf第81頁(本身頁碼第69頁)。
摘錄變更後的第九條規定:
自一○四學年度開始,含已在學及新入學之本校學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習十八學分之通
識課程,或十五學分之通識課程加上三學分基本能力課程,始能畢業。
學士班學生在就讀院系所指定之五或六大通識領域中,修畢其中四個後,其餘可自由修
習。國際學生不受指定領域之限制。惟均不得抵觸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又,當中的第十二條的規定是:
經認可為通識課程或基本能力課程之專業課程,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
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或基本能力學分。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應可以解讀為:(以下是原po自己的解讀,仍應以校方解釋為準!)
自104學年度起,無論是新入學或在學生,通識只需修畢指定領域的其中四個(各修一門)
,
其餘的通識學分可從任何通識課程中取得(不限領域)。只要不違反第12條(為學系必修或
由學系所開授)。也就是說,通識的選課變得比較有彈性了~~
希望在水深火熱的期末對大家來說是一個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