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同方」(不一定是反同 但會被打成無腦恐同基督徒)
拿近親婚姻、複數婚(大於2人) 來跟同性婚姻類比
是不是錯誤類比或滑坡謬誤
這要先回到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有些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是「凡是相愛的人就應該可以結婚」
那麼會有人覺得這個支持同婚的理由 也支持近親婚、複數婚
是非常符合邏輯的 不是滑坡謬誤
因為是支持同婚的人在提出理由的時候
已經把近親婚姻、複數婚都放進可以結婚的範圍裡去了
另外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平等─異性戀能做的,同性戀就應該能做
現行民法規定 2個未婚非近親的一定年齡以上的異性戀能在自願的情況下結婚
那麼2個非近親未婚的一定年紀以上同性戀能在自願的情況 也應該可以結婚
那這時候拿近親婚姻、複數婚來講就不符合了
畢竟同婚方提出的是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平等
沒有講到近親婚姻與非近親婚姻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