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為了解決現實問題而存在的 (所以台灣不會有獨角獸保護法)
同性婚姻爭的是法律層面的權益,可是近親婚姻是嗎?
同志在現代社會遇到的難題,就是彼此的關係不被法律認可
無法組成"家庭"
這帶來的後果是並不只是 相愛的兩人被迫分離或者沒有美美的婚禮之類的
更是殘酷的 1. 財產的歸屬
2. 生命的決定權
八點檔中,先生要放棄治療,婆婆不願意,先生的太太可以爭執
如果是先生的先生呢?
先生的妹妹、先生的哥哥,先生的爸爸、先生的媽媽 有這種困境嗎?
近親,不需要結婚,彼此的關係也會被法律認可
這點跟跟同性結婚就完全不一樣啊...
為何要老是拿不相及的近親婚姻,
來反對確確實實能解決生命困境的同性婚姻呢?
※ 引述《qwerty5566 (鍵盤五六)》之銘言:
: 關於「反同方」(不一定是反同 但會被打成無腦恐同基督徒)
: 拿近親婚姻、複數婚(大於2人) 來跟同性婚姻類比
: 是不是錯誤類比或滑坡謬誤
: 這要先回到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 有些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是「凡是相愛的人就應該可以結婚」
: 那麼會有人覺得這個支持同婚的理由 也支持近親婚、複數婚
: 是非常符合邏輯的 不是滑坡謬誤
: 因為是支持同婚的人在提出理由的時候
: 已經把近親婚姻、複數婚都放進可以結婚的範圍裡去了
: 另外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是平等─異性戀能做的,同性戀就應該能做
: 現行民法規定 2個未婚非近親的一定年齡以上的異性戀能在自願的情況下結婚
: 那麼2個非近親未婚的一定年紀以上同性戀能在自願的情況 也應該可以結婚
: 那這時候拿近親婚姻、複數婚來講就不符合了
: 畢竟同婚方提出的是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平等
: 沒有講到近親婚姻與非近親婚姻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