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臺灣的研究生勞工身分不被承認,但在國外,研究生擔任各種助理工作
,與學校之間的僱傭關係很早就獲得認可,研究生助理具有勞工應有的團結權與
爭議權、可以組織工會,透過工會和學校協商,簽訂團體協約(collective agreement)
,讓工會會員能獲得應有的待遇、勞動條件保障及各種福利。另外,美國哥倫比
亞與耶魯大學的研究生也曾採取罷工行動爭取應有的薪資。
美國第一個研究生工會是威斯康新的助教聯合會(Teaching Assistant Association,
TAA),於1969年正式成立,不僅成功組織校內的助教,並且發動罷工,迫使校方
承認其勞雇身分與協商代表,簽訂團體協約,明訂勞動條件、薪資待遇和保險,
當時該州政府尚未承認助教具有勞雇關係,也不承認工會具有集體協約權和罷工
權。受到TAA的成功影響,70年代開始有幾個研究生工會成立並獲得承認,例如密
西根大學、佛羅里達大學與奧勒岡大學都出現研究生工會組織;另外有些大學的
研究生,則是透過加入其他教職員工會來獲得勞動保障,例如紐約城市大學,當
時研究生工會的協商權受到承認,但罷工權並不被認可。另外,在70-80年代的加
拿大,就確立了研究生的勞工身分,並且得以組織工會和進行集體協商。
美國的公立大學研究生,無論是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是參與行政
的人員都得到勞工身分的認可,得組織工會,取得政府承認的協商代表權。 90年
代以前,僅有五個研究生工會獲得承認,在90年代後,各公立大學研究生工會迅
速發展,此一趨勢正逢80年代政府減少公立大學一般性補助的時期。1999年,共
有19所大學的研究生成立工會,1999年與2002年之間,又有13所學校的研究生成
立工會,至2006年,至少有40個研究生工會是獲得政府承認的,另外還有超過20
所大學的研究生工會正在爭取承認協商權的承認 ,估計約有五分之一的研究生勞
工受到工會簽定的團體協約所保障。
然而,相對於公立大學,私立大學的研究生組織就相當辛苦。例如耶魯大學
的研究生組織行動不僅不被承認,校方甚至威脅在校研究生的學業,研究生工會
也可能遭遇校內的其他研究生的反對。 私立大學研究生工會直到2000年紐約大學
的爭議,才真正獲得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 NLRB
)的承認,也就是所謂的「NYU decision」。但是在2004年,又因為小布希政府
保守黨的影響,在布朗大學的裁定(Brown decision)中,NLRB逆轉了紐約大學
裁定,否決了私立大學研究生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 2011年,NLRB官員表態認為
研究生既具有學生也有勞工的雙重身分 ,2012年NLRB確定重啟2004年Brown decision
的認定 ,為私立學校的研究生工會開啟新的可能性。2013年,NYU已經開放教學
助理組織工會,但仍然堅持教學助理不具勞工身分,所以不能參與協商代表權的
投票,目前私立大學研究生的勞工身分與勞動權的爭取還差最後一哩路。
這些國外的研究生工會為研究生爭取了甚麼?以佛羅里達大學和研究生助理
聯合會(Graduate Assistants United)以及佛羅里達教員聯合會(United Faculty
of Florida)簽訂的團體協約 為例,該協約涵蓋了由研究生擔任的研究助理、教
學助理和其他研究生助理,規定了不同等級的工時規範,大部分的工時規範都要
求每週工時最多不能超過20小時。除此之外,還包括工作環境條件以及工作糾紛
申訴步驟等等,有些研究生工會甚至還在團體協約中訂定學生需要的保險與福利
項目,透過上述工會爭取到的勞動保障,讓研究生得以安心無虞的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