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學代會和第玖節讀書會疑似有強暴犯?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6-03-30 22:34:55
※ 引述《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陽光)》之銘言:
: 在此事上,張子龍同學你蠻可悲的,先說這是對事不對人。
對事不對人,不是應該說「我的舉動」很可悲,而非「我」很可悲嗎?
不過這不重要啦,雖然你在臉書指控我喜好興訟,卻不願提出證據,我還是不會對你提告
的,因為我和某些表面上說不會提告,卻還是私下提出告訴的人不同。
: 強暴跟包庇的確都有錯,前提是這些事情真的存在。
: 首先論強暴,有人被起訴判刑了嗎?有人被性平會移送懲處了嗎?
: 張子龍同學,你有證據說明真的有強暴罪嫌嗎?還是只有小道消息?
: 若無,就不要在這裡言之鑿鑿,意圖運用大眾獵奇的心理,
: 成全自己的好奇心跟想被關注的慾望,又或者是其他什麼我無法理解的慾望,
: 因為你的正義很可能打擊錯誤,那個責任是你張子龍負擔不起的。
「有人被起訴判刑了嗎?有人被性平會懲處了嗎?」
你除了在這邊說沒有證據之外,你敢摸著良心說沒有這些事情嗎?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為什麼不敢直說,只敢不斷地反問又反問?
你是不是想要引誘我說出不能說的事情,然後再對我提告呢?
: 次論包庇,我很好奇的是,張子龍同學你認為什麼是包庇?
: 是「阻止法律規定有調查權的性平會、檢警介入調查」叫包庇呢?
: 還是「知曉內情者不讓你張子龍在內無關此事的大眾知曉內情」就叫做包庇?
: 相信應該不是前者,畢竟性平會早就在調查此事,該移送的也必定會移送,
: 以我對校內性平會的認識,他們不可能吃案,你也應該清楚這件事才對。
: 那麼,如果是後者,那我只能說你對於「包庇姦邪」的定義,真的跟多數人不太一樣,
: 注意「性侵害」跟「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團教室」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討論後者,還可說是有助公共利益,討論前者,就是純粹的獵奇了。
尚書大人風向轉得很快啊,之前明明就說「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團教室」無關公益,現在又
改口說這有關公益,只是「性侵害」無關公益,搞得我好亂啊。
再者,為什麼「學代會有性侵犯」這件事情無關公益啊?
可以明確給我一個標準判斷什麼事情有關公益,什麼事情無關公益嗎?
: 身為已卸任的學生代表,以及整個第九節事件+後續黑雲指稱強暴事件的旁觀者,
: 我知道的一定比你黑雲多上許多,包含你被檢察官傳喚的始末,
: 但我不會跑來利用大眾的好奇心,去成全我自己的「私法正義」,
: 我甚至不曾談論此事,蓋因真相未必如我所想像的那樣「黑白分明」。
: 站內信跟不特定多數人傳紙條?哈哈。
你都知道,那你為什麼只會說我沒有證據呢?
我有沒有證據是一回事,有沒有這件事情又是一回事,這很難懂嗎?
因為我沒有證據(不能公開說)所以就沒有這回事?這就是你讀法律學到的?
再來,你說整事情始末你都知道,那請問為何你要放任學代秘書長兼第玖節讀書會社長鄭
婷尹同學,以及第玖節讀書會課程長陳洵美對我進行濫訴呢?
這也是法律系學到的嗎?你看某人不爽,就要去告他?
即便你的法學知識告訴你,這根本不構成犯罪,檢察官也不會起訴?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6-03-30 22:38:00
(づ′・ω・)づ QQ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0:00
為啥他是放任濫訴啊 是他告的嗎 奇怪...原po對社長跟課程長有監護關係? 你法律也學太差了吧更何況就這件案子 你一直提性侵案 早已有侵害名譽之虞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2:42:00
他看不慣我的行為一直戰我,卻默許濫訴這雙重標準讓我很好奇也不行嗎?你覺得有侵害名譽,去跟檢察官說他錯了啊,應該起訴我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2:00
去跟檢察官告發 就是濫訴 那你濫訴的定義也太狹隘了吧啊課程長跟社長不就去跟檢察官告發了?哪裡有雙重標準? 你覺得是濫訴 原po不覺得是啊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2:46:00
你知道檢察官怎麼說嗎?衡諸一般人之智識經驗...難認被告有何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你的意思是,受過四年法律訓練的他們比一般人還不如?你小心被告啊你!!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48:00
所以呢 檢察官跟告發人對法認識不同 就是濫訴?XD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原來就是四海皆通的標準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2:50:00
嗯,檢察官說的不可信,他認為這是濫訴的觀點是錯的讀了四年法律的人,沒有能力判斷這是濫訴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0:00
他可沒說這是濫訴喔 你不要滑坡XD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1:00
我沒說他們就是對的 但你跟檢察官就一定是對的?XDD 那你要不要去量化每起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的不起訴書請去詳讀實務對於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的判斷標準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2:53:00
你這樣硬凹真的很可悲,先說這是對事不對人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4:00
原來我變成原po了XD 那你就不是對事不對人?
作者: wulaw5566   2016-03-30 22:57:00
別人告你關他什麼事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2:58:00
真要這樣說,這件事情又關他什麼事情?他自己說自己都知道,自己都要管啊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2:59:00
你看 你又不回答我的問題了 請不要選擇性回答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3:00:00
按照他的標準不是啊,你不是只相信他的標準?我特地配合你耶!!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3:00:00
所以你所謂的放任濫訴是如何?別人告發你變成他放任 這邏輯也真厲害你真覺得是濫訴 那也應該是針對社長跟課程長照你的邏輯 只要是法律相關的人去告發 檢察官不起訴都是濫訴了 你這邏輯也真厲害
作者: ALTHAN (黑雲)   2016-03-30 23:08:00
你想要忽略「一般人智識經驗」我也沒辦法
作者: joel1129 (腐腐)   2016-03-30 23:09:00
你看看 你又選擇性回答我的問題了 你若真覺得是濫訴就請針對社長跟課程長 而非泛泛指責原po放任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6-03-30 23:45:00
更何況大多檢察官的不起訴書 都嘛會加上這句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3-30 23:46:00
他現在是鄭副會長了喔
作者: jujustine83 (很紳士的錢)   2016-03-30 23:54:00
我這就來噓了
作者: wardisaster (wardisaster)   2016-03-31 00:15:00
被打臉了打不回去,就用似是而非的一連串問題想模糊焦點,看來勝負差不多了
作者: cheug0653 (Tiny Orbit)   2016-03-31 00:31:00
怎麼可能有黑箱 黑雲一定是誤會了 人家好棒棒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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