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an401 (mars)》之銘言:
: 嗨嗨,感謝你們仔細解釋,但我覺得還有一些疑問想問清楚,不過我是真的沒有想要戰這
: 個活動的意思,請不要介意
: 1、聲明主要強調的是第三方支付要求個資是合法的行為,這個我知道,畢竟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已經有很多用個資交換使用的經驗,比如臉書對我們資料的收集、網站對我們個資的收集,都是必須「同意」才能使
: 進入使用的,否則就是被隔離在外。但今天這個第三方支付的重點是,「為什麼只有這個
: 方式可以選」,導致若不同意揭露個資這種方式,就無法完成辦桌的付款?我個人覺得收
: 款方便是不足以解釋只採取這種方法的,還是前幾年的經驗都覺得其他支付方法太麻煩?
上一份聲明針對你的發文主要強調的是:
第三方支付要求各資是金管會的要求,而非你所說的用個資換贊助。(貼心提醒:雖然你
提出疑問的立意良善,但這種未經證實指控,其實對畢舞團隊是很大的傷害)
往年畢業辦桌都是臺大畢聯會在舉辦,然而今年是畢舞團隊一手舉辦,人力上比往年拮据
許多,往年經驗加上評估之後,今年決定全部採取第三方支付。也正因今年是第一次全部
採取第三方支付,優點跟缺點都會在檢討中留給往後的團隊作為決策的依據。
: 2、這就講到我的第二個問題,請問中信這個第三方支付,是以「合作廠商」的身分,還是「贊助商」的身分?如果是後者的話,那「只採取這種支付方法」的合理性就更少一點了,前者的話就再說。
不太了解你定義的合作廠商跟贊助廠商的區別
我們選擇廠商的是依據哪個廠商對我們的需求最有幫助。
選擇最有幫助的選項,就是最合理的選擇。
: 3、最後一個問題是,「比起一般的轉帳,款項保管於第三方機構期間,付款人若有任何疑慮,皆可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訴,藉此保障買賣雙方的交易。若發生交易糾紛,畢舞團隊也比較好處理。」
: 我不知道為什麼原本只有雙方的交易加入了第三方,還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交易,這種更加複雜的法律關係,會讓交易糾紛較好處理嗎?(這可能要請商法大師出場了)可以請你們說明更清楚一點嗎
1.畢業生的$→畢舞團隊→廠商
2.畢業生的$→第三方支付→廠商
我們不是商法大師,在直覺上覺得2會比1更有保障。
如果你在這種法律關係上有更好的解決辦法,誠摯歡迎你提出,這也可以給之後舉辦類似
活動的學生選擇。
: 避免造成什麼誤會,我來署名一下好了
: 法律四,楊劭楷
: PS:是說到底親友團有沒有人要加入辦桌的行列啊?我們快流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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