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翻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看到第三十七條 【重新選舉及重新投票】這樣寫
有左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選舉:
一、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或多名額選舉當選人二分之一以上,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取消資格者。
二、選委會於投、開票相關以外行政行為,被學生法庭認定有違反本法、其他相關法規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選舉無效者。
小弟左思右想,第二點是限制選委會的,如果選委會不自爆(雖然已經一直自爆了)
基本上選舉還是要繼續的
所以能拿來操作的只剩第一條了,而最有效的操作方法,想當然就是
賄選了!!!!!
只要兩方候選人都主動賄選,不管誰當選都一定會當選無效
既然兩人的退選都不被選委會所允許,那賄選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ㄟˊ等等,你說可以就職前出缺,或選後直接辭職
拜託,絕對ㄉ權力帶來絕對ㄉ腐化
我們怎麼知道候選人在當選後,會不會心意一改,就決定當好當滿勒?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當選前先約束候選人,確保他們當選後不能就職
而最好的約束方法,就是他們公開主動賄選
這樣不管選委會怎麼嘴,我們都可以重選一次學生會長了
大家說,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