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104-2學生代表大會(下稱學代會) 於2016年5月26日針對選舉監察罷
免委員會(下稱選監委)之中立性爭議,召開第三次校務委員會,並依《國立臺灣大
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紀律委員會之設置】第二項第一款「審
議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決議將全體選監委委員交付紀律委員會審查有無違反
中立性之虞。
然此案當事人-選監委委員-社科院學生代表徐連毅,於紀律委員會尚未開會做討
論與決議的情況下,片面引用副議長暨紀律委員會主席社科院學生代表劉哲銘,於
學代會內部社團發表之個人意見,對外宣稱懲戒案不成立。此舉藐視學代會校務委
員會之決議,且無視紀律委員會,並嚴重干擾紀律委員會行使職權。作為紀律委員
會之委員深表遺憾,堅決譴責此等情事之發生。
徐連毅同學身為學生代表,應知曉法規與程序對於學生自治之重要性;更應瞭解「
誠信」、「正直」是身為學生自治參與者的信念與原則。此等踐踏體制之作為,已
嚴重傷害台大同學對於學生自治之信任,亦為台大學生自治留下不良之示範,抹煞
諸多前輩對於學生自治之努力。
吾人在此呼籲紀委會主席社科院學生代表劉哲銘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主持
5/28(六)召開之紀律委員會,謹守程序正義之精神,勿姑息任何曲解事實之行為
如此方無愧於台大學生自治前輩們為吾人爭取權利之汗水與辛勞。
文學院學生代表 吳家安
理學院學生代表 黃泊羲
工學院學生代表 陳伯瑋
社科院學生代表 林冠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