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SuperPenguin: 讓你覺羞恥的點是甚麼?甚麼時候PTT發文有回文的義 06/26 00:32
→ SuperPenguin: 務了? 06/26 00:32
噓 SuperPenguin: 敢問您哪位 您請他出來他就有出來的義務? 我不懂欸 06/26 00:35
→ SuperPenguin: 我價值觀偏差 06/26 00:35
企鵝大大請息怒,魯魯私以為這涉及的不是回文義務的問題,是研究倫理的問題
魯魯不是社會系,沒修過社會學研究方法,請教版上大大> <:
(一)原PO為了完成「女性主義理論」之作業(此事實前提,根據前面的貼圖和推文顯示,
有87%的機率是真的),在PTT上PO文之行為,算不算是「社會學研究」的行為?
(二)若前者為真,那原PO是否有違背「社會學研究倫理」中的「告知同意」原則?
(三)若前者為真,那原PO對於此違背說明義務的狀況,有出面說明或是回文的義務嗎?
魯魯感覺(一)有點難成立,若(一)不成立的話,(二)、(三)自然也不成立,
這情形下企鵝大大說的:「沒有回覆義務」也挺有道理的 0.0
下面是魯魯google來充版面的資料:
(可惜這些資料,沒有定義女性主義理論的作業是不是社會學研究QQ
有請各位大大解惑><~)
台灣社會學倫理守則
http://tsa.sinica.edu.tw/research_01.php
總計自2010 年7 月開始,前後11 個月之間,歷經六場內部討論、六場公開座談,
期間至少120 位學界同仁參與,尤其是各校教授社會學研究法之同仁幾乎都被要求具體
參與條文研修,全部草案終在2011 年6 月完成,經第28 屆臺灣社會學於9 月7 日之理
事會議小幅修正通過,12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陳東升公布施行。
(前文略)
四、實踐準則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觸研究對象而取得資料,都必須遵守「告知
同意」的根本原則,以增進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會學某些研究因具
有開創性及隱密性等特質而沒有明確起迄的過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適當時機進
行告知同意。原則上,研究者若沒有得到研究對象同意或合法授權,則不應以取自對方
的資料作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須謹記,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
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1.1 研究者透過和研究對象交談、互動、介入觀察的形式而蒐集資料。
3.1.2 研究者決定採用原本不預期作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談、互動及介入式觀察,應
在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應事先提示對方有隨時退出的權利。研究對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參與研
究,仍有權利在研究的任何階段中止參與。
3.2.2 研究者若透過機構取得同意而進行研究,亦應於研究開始前公開對潛在研究對
象說明個人有權利拒絕參與。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則上應在研究前主動向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須和相
關人士建立關係,研究者得衡量關係強度,選擇適當時機儘早進行告知同意。除
非研究設計的需要,否則不應在研究結束後才進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應主動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對象了解其權利,並且
允諾所提供的資訊開放的程度。研究對象為弱勢者或研究者認為必要時,可保存
告知同意的紀錄。
3.3.3 研究者須盡可能告知研究對象下列訊息:(A)研究目的;(B)研究單位及委
託或贊助機構;(C)如何選定研究對象;(D)取得的資料將如何處理;(E)研
究可能的風險;(F)研究報告的發表方式;(G)個人資料的管理;(H)研究過
程中享有隨時退出的權利、(I)未來的發表及出版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