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11n12 (巴拉蚌)》之銘言:
: 最近耳聞某些系的宿營大約收費3xxx
: 有孩子因為家裡事情多,
: 結果跟系上說要退報宿營,
: 系上卻只退半額,
: 孩子也因為擔心爭取全額退費會被學長姐針對也就不敢說話苦吞剩下的費用。
: 於是兩千塊就貢獻出去惹。
: 想請問有沒有遇到差不多狀況的人啊,
: 這樣有犯法嗎~~我不太懂
: 空收的兩千不知道去哪了呢
: 有沒有宿營的卦
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的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其中的第十一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中規定
甲方(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旅行社)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
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本宅看到本篇po文時間是8/19,營隊時間8/25,所以適用第三點,繳交證照費用
之後賠償旅行社百分之三十。
營隊費用是3600,所以應賠償旅行社1080元
可實際拿回2520
扣掉保險費等費用,實際應該要可以拿回2400上下。
全部沒收是有點超過,但是其實也不能主張要求全退。
營隊應該可以用國內旅遊類比吧ㄏㄏ…畢竟是一樣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到底在戰什麼,有辦過都知道,營隊本來就是沒有什麼利益的事情。
基本上還要倒虧錢的。還扯到系學會黑錢,這種沒有實際證據的指控真的很誇張。
如果有更好的引用的法條,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