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
7 分鐘前 · Taoyuan Matsu ·
院務會議的不續聘決議是根據研究、教學與服務三方面的表現做出來的。身為法律學院的
一員,我支持院教評會的決議。問題是出在「不續聘」應該在聘期任滿後才不續聘,而不
是在聘期期間停止聘期而不聘任(這是解聘而不是不續聘)。臺大法律學院在此點上確實
犯了錯誤,但是這個錯誤是誰造成的,臺大法律學院的老師們大家心裡有數。而且事實上
,教育部的核准也是在聘期結束後才生效的,生效前當事人仍舊領了薪資,且不用負教學
等責務,根本沒有任何損失。
我不認為不看實質,而僅看程序瑕疵的法院見解是正當的。這是個具有指標性的事件,法
院不顧實質而僅看程序,且是輕微程序瑕疵的見解,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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