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認清現實吧!! 校園就是治安死角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9-26 01:50:54
※ 引述《hiu (閉關自守)》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你的問題簡單講就是憲法第十一條的大學自治保障範圍
: : 依照學者通論,大學自治是包含警察權的
: : 校外警察未得校方同意進入校園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大學自治的基本權
: : 不論在國內或國外都會引發喧然大波
: : 如哥倫比亞大學校長要求警方進入校園逮捕抗議學生
: : 最後引發大暴亂
: : 校方最後也終止了體育館擴建計畫
: : 所以警方能不碰就不碰
: : 但是這也有例外
: : 譬如說現行犯的逮捕,或是有搜索票的搜索
: : 這些是有刑事訴訟法的依據,不須取得校方同意的
: 現狀就是 即便是現行犯的逮捕 都要先給校警審核
: 我要說的就是這很不合理
誰告訴你的?你要不要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清楚再來談好嗎?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 但這些都跟你說的案子無關
: : 因為發生根本不在校區
: : 警方本來就可以直接處置
: : 不涉及大學自治問題
: 怎麼會無關? 稍有推理能力的都可以理解
: 這次在校外發生現行犯的逮捕這類緊急事件 警察都可以用以為是校內事件來拖延了
: 以後發生在校內需要警察逮捕現行犯的緊急事件時 你覺得會不會更拖延?
: (不要說以後了 以往就已經拖延過很多次了)
: 而這次會有這樣的拖延 不正是因為有軍警一律不准進入校園這種自以為是的想法造成?
這根本是張冠李戴
你該質疑的是警方的怠惰
怎麼會反去檢討大學自治這百年來的傳統?
況且大學自治與警察權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
也歷經大法官的多號解釋肯認
何來自以為是的想法之說?
難道你不知道歐美各國
大學校園都是屬於聖地
是行政權不得輕易介入之地
否則即會引發大暴動的
難道你以為他們都是白癡
不知道可找警方保護自己嗎?
作者: hiu (閉關自守)   2017-09-26 01:55:00
你改過文 所以我刪文重回 所以你這篇也請刪文重回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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