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狀就是 即便是現行犯的逮捕 都要先給校警審核
: : 我要說的就是這很不合理
: 誰告訴你的?你要不要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清楚再來談好嗎?
: 第 88-1 條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 ,得逕行拘提之:
: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 應即報檢察官。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可是 你這刑事訴訟法沒提到在學校的情況啊 不能直接適用吧
看看警政署的公文是怎麼說的
今年7月熱騰騰的公文
我只節錄進入校園的部份
(二)
執法方式
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
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
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
(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
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2、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
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
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
3、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
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慎新聞處理,遇案情
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
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補個公文連結http://goo.gl/SB74j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