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得陳同學同意轉載)
針對台大學代會聲明駁論
先引台大學代會聲明原文:
台大學生代表大會做為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一,由各學院選出的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監
督學生會並在學校各級會議擁有席次。本人作為議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與部分學生代
表就本校校長遴選相關爭議、黃絲帶相關運動聲明如下,
一、 立場及訴求:
1. 教育部依法有權駁回遴選結果,且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即便遴選委員不須迴避
,亦足以構成解除校長職務之要件。
2. 黃絲帶運動無助於大學自治,且部分群眾打壓台大學生的不同意見,拆除布條乃至於
暴力相向,均應予以譴責。
3. 台大已近一年沒有正式校長,應盡速重啟校長遴選,以維護台大師生權益。
二、 理由說明:
1. 教育部駁回臺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九條關於國立大學校長聘任之規定,目前已有許多法律學者提出見解,有人認為
教育部無權駁回遴選結果,但也有相反意見。就實務判例而言,高高行針對成大校長遴選
案的判決中,明確肯認即便大學法從過去的圈選制改為現行制度,教育部依然有權選擇不
聘任。回首當初潘部長3/7表示「會等臨時校務會議結果,再做適法性處理」,可見其也
有尊重臺大內部聲音,然而3/24當天相關議案全數擱置,形同台大選擇交由教育部處理。
綜上,教育部事前已盡尊重大學自治義務,駁回之權力也有法院判決肯認。
2. 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查《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第4條第3項:「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其中的前二項教師,
便包含了兼職六個月以上,應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的教師。再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第31條則規定,教育人員若違反相關法令
則不得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若為校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自去年
6/14起擔任台哥大獨董,台大遲至9月才與台哥大簽訂回饋金契約,10才正式回函同意兼
職,三個月間的違法兼職事實明確。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核可,然而回饋金契
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台大以往確實有先行同意、再簽
回饋金契約的法規,然而已於105年廢除,因此若要稱10月的公文可以「溯及既往」到5月
,恐怕於法不符。何況如果採用舊制,台大在5月間即可發函台哥大,為何遲至10月?
3. 嚴格限制兼職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許多教授卻帶頭違法,無疑是給學子最糟糕的示
範。
參考台大關於兼職的法規,之所以要對兼職進行事前審查與核准,要避免的包括洩露公務
機密、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不當利用學校資產、違反教育中立等一般人也可看出嚴重性
的情形。一旦教授濫用學校資源或指導研究生的機會,學生都將身受其害。台大在學生人
數、預算規模上都位居全國首位,卻在兼職一事如此輕率,人事室甚至以「多數兼職教師
都是先兼職後核准」作為回覆,實在是對莘莘學子的錯誤示範。至於部分官員或他校行政
主管若有兼職情事,也應以同樣標準調查並依法處理。
4. 管中閔作為台大校長競爭者,不僅始終逃避問題,以政治鬥爭回應外界更是不可取。
台大作為國內龍頭大學之一,學術地位和聲望是如此崇高,所擁有的各類資源甚至超越部
分地方鄉鎮,台大校長自應負起社會責任,接受大眾的公開檢驗。管中閔當選以來,面對
各項質疑的回應,從早先的I AM FINE到最近的家中老母,幾乎沒有認真回應他的獨董身
分以至於其他質疑。有人主張面對抹黑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要回應,然而許多質疑都是有憑
有據有截圖,以抹黑為名避談令人難以接受。
5. 黃絲帶運動名為捍衛大學自治,實則侵門踏戶、打壓異己。
大學自治受憲法保障的理由,無非是為確保學術研究、教學與學習能不受不當政治力干預
,例如禁止開設社會主義課程、強制學生學習國家意識形態等皆侵害人民言論及講學自由
。申言之,確保每一個人的思想及言論,不因其身為少數意見、違反當權者喜好而被限制
,正是大學自治受保障的根本理由。部分學生於5/4凌晨在傅鐘前綁上布條與紙蓮花,卻
在清晨被不明人士拆除;部分學生以法事的形式在下午前往傅鐘表達不同意見,卻被群眾
暴力相向、搶奪道具,甚至事後被單一照片扭曲為自導自演。除此之外,活動現場甚至來
了馬英九、洪秀柱、郝龍斌、丁守中等國民黨政要,主辦者也欣然讓馬前總統至傅鐘前發
表談話;訴求政治力退出校園的活動,不僅同時將政治力引入校園,更是將原屬於台大師
生的自由場域霸佔為己用,應給予最嚴厲之譴責。
6. 懇請台大校方重啟遴選,確保新校長盡速產生。
自楊前校長卸任以來,台大已近一年沒有正式校長,校方在面對重大政策、中長期規劃時
,往往趨於保守而避免決策,使得校務發展日漸停滯,學生權益也可能因此受損。相較於
重啟遴選僅花費約一年時間,倘若選擇對教育部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動輒兩三年的訴訟
時間中,受害的終將是台大、台大學生。
連署人
議長 周安履、副議長 張巍騰
文學院 張凱昱、王作城
理學院 彭晧、林毅橙、許軒瑋
醫學院 周哲宇、劉智祥
社科院 紀緯明、黃芝庭、林意庭、李辰諭
生農院 徐培瑄、韓政軒、施雯婷、鄭芷穎
電資院 黃莉晴、許瑞福、楊育綸
管學院 張舒茜、王筱婷、李辰訢、買沐恩
法學院 黃脩閔、游哲綸
公衛院 王宇綺
日前,台大學代會針對管中閔一案之聲明,表面看似說理明確,然細審之,實則不斷誤用
法學概念並偷換概念,另人發噱。以下便針對「理由說明」的六點逐為駁論:
1. 教育部駁回臺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
本主張為其主要論點,支持理由有二。一是高高行105年度訴74字判決,二是主張校務會
議所為之「擱置」決議等同「台大把這件事就交給教育部處理了」。前者是法學素養不足
,後者則是完全無法律依據。何以故?
高高行的判決是106年8月31日宣判,目前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之判決。拿一件終
局裁判未確定之判決,欲作主論點支持整份聲明,正當性實在過於薄弱。高高行之判決僅
是一個個案的判決,且尚未完結,便如球類比賽中局暫停而判領先一方便獲勝,還將此例
推向其他比賽一體適用,焉有此理?再者,不惟成大校長案與本案殊多差異,退萬步言,
縱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做出支持高高行的判決,此判決是否可援治本案適用,仍多疑義。行
政程序法第8條云「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此乃我國確定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法源依據。何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呢?便是即便認
定主管機關(教育部)針對此事有裁量空間,然而於此例之前有行政慣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
,且該行政慣例或先例並非違法,行政機關便不得恣意擴張自我裁量權範圍。如陽明校長
一案,兼職、獨董樣樣來,則教育部為何便未作出相同處分?如此濫用裁量權,顯已嚴重
侵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其次則是「擱置」決議的爭論。這裡要釐清的點是,「台大校務會議」根本不是法律上(
大學法)規定遴選程序中於法有據的行為者,因此不予置評也可謂正確態度。實則,3/24
校務會議根本無理由召開,而召開後所為之「擱置」決議算是最好的決議了。原因是什麼
呢?因為在法律上,一個行為者本來就不必要、亦毫無權力能力去主張、表態一件與其毫
不相干的事(舉個簡單例子,比如3/24若在台大校務會議上提案討論「核四應不應興建」
同樣也會被擱置)。因此,「擱置」的意味應該是「根本毋庸討論,因事實已既定」乃至
「與本行為者無關,故毋庸討論」;如果校務會議表態「支持」管中閔,則其意味為「經
過討論,我們支持管中閔」。故本案將台大作「故意懈怠不處理」或「交還權力予教育部
」的解讀,說均甚謬。
※ 2. 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
3. 嚴格限制兼職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許多教授卻帶頭違法,無疑是給學子最糟糕的示
範。
首先,本聲明之為文者大抵相當欠缺法學素養。其所說「縱然楊前校長於5月間已在內部
核可,然而回饋金契約未簽、公文尚未發出,如何能說已經核准、具有效力」云云。查其
事實,管中閔之兼任台哥大獨董案,早已於106年5月17日由當時的楊泮池校長簽核,並非
「偷跑」。所以,管有校長簽署,6月兼職並非偷跑;又有台大同意,並無違背產學合作
。重點是管的兼職完全在台大掌握下進行,也獲得台大同意自六月起生效(所以回饋台大
也同樣自六月起計算),既無偷跑,也無違法。至於台大何日與台哥大簽約,與兼職及回
饋生效日期之間,沒有必然關係,是台大校內程序,不涉及法律。倘若產學合作因台哥大
背信而破裂,無法順利完成產學合作簽約,當然管的兼職必須撤銷,這不是管個人的問題
。管中閔被遴委會選認為台大校長的107年1月5日,該時間點上,管中閔確定是經台大同
意而兼職台哥大獨董,所以是合法兼職的身分來受選任為台大校長,並無違法。
而退萬步言,縱然106年間有任何程序瑕疵,也請反方舉出所謂「瑕疵」為何?台大並於1
07年5月4日發出聲明,表示「依本校通例非違法兼職」,而只是完備所有程序前的公文遞
送有時間差─五月校長便已簽核,就表示正式簽約時寫的生效日期最早可以從五月開始,
簽約日與生效日是兩個不同概念,反方在此刻意混淆二者。故管的兼職,仍無違法。並無
任何所謂「瑕疵」可以影響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反管中閔人士的經典攻擊樣態,往往便
是先點出「管中閔兼職事實違法明確」而卻未明確告訴我們管中閔違了什麼法?違了此法
而後的具體效力為何?一概地烏賊噴墨而無具體指摘,似非一個法治國能想像之事。
4. 管中閔作為台大校長競爭者,不僅始終逃避問題,以政治鬥爭回應外界更是不可取。
本問題是純粹的常識問題。在現代法治社會下,人總是無自證己罪的義務的,在任何法院
判決公佈以前,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唯一的衡量「此人是否犯罪」的準則。如此一來,管中
閔有何積極義務去回應外界?試舉一例。便如人言「你有私生子」、「你強姦你八旬老母
」、「你陰謀顛覆政府」等等,在法院握有合宜的證據判決之前,試問當事人是否對每件
指控都需跳出來回覆?若作無論任何爭議均需當事人親上火線澄清的法理解釋,則當代法
治精神蕩然無存。
5. 黃絲帶運動名為捍衛大學自治,實則侵門踏戶、打壓異己。
此段由「名為」到「實則」的推論,不僅無效,而且當中多偷換概念,其心可議。黃絲帶
運動確實捍衛大學自治,但遺憾在活動過程中夾雜了暴力事件,然而以此否定黃絲帶運動
之正當性則無理。首先,黃絲帶運動早已於相關臉書粉絲專頁上譴責暴力行為。再而退萬
步言之,任何一起社會運動,包含巴黎學運、安田講堂事件、太陽花學運,無一不有個別
暴力事件的發生,則我們是否便要以這些個別暴力事件來全盤否定運動的正當性。
而後段「活動現場甚至來了馬英九、洪秀柱、郝龍斌、丁守中等國民黨政要」云云,則不
惟是缺乏常識的批評,更殊為可笑。先不論在法律上,上述四人皆只是個一般平民,並不
身兼公職,其主批判點的「將政治力引入校園」本身即甚為荒謬。在政治學上,只要兩人
以上之關係就可以定義為政治關係,也就有所謂的政治力。政治力遍佈於所有的議題、所
有的場域中,故「將政治力引入校園」的批評就如同「將大氣壓力引入校園」般,是一句
事實陳述的廢話,而毫無批判力。若把本語當作一件可供批判的斷語,則不只是常識問題
,同時可能尚需補強中文文法之學習。再者,姑不論以上國民黨人士前來活動於政治上之
效應,是加分抑或是扣分,此處的關鍵爭點從來不是「將政治力引入校園」。關鍵爭點是
「執政黨及其任命的教育部長,透過凌越法治的方式,將公權力不合理地深入校園,破壞
大學自治」。彼之「政治力介入」者,偷換概念為「只要有政治人物,就是不當的介入,
破壞大學自治」,殊非。而為何要偷換概念,其心可議。
6. 懇請台大校方重啟遴選,確保新校長盡速產生。
此段乃根據上文的所有無效推論而得來一呼籲,殊不知前文推論既已無效,則此結論又何
以有立足之地?新校長已然產生,便是管中閔教授。如此聲明選輸不認帳而一哭二鬧三上
吊者,不禁讓人聯想起非洲或拉美某些毫無法治、選舉輸贏亦互不認帳的國家。現今青年
多以批評對岸無法治為樂,然觀其實,則根本亦缺乏法治精神,而任以自我之既定立場為
中心,踐踏法治價值,實在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