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騎車都沒在管法規的,
知道一點除了比較不會受罰外
(雖然其實還真的沒看過有人被罰~~
也能知道自己的權益~~
下面介紹一些比較少人注意的XD~
首先是自行車的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再來是逆向,騎人行道都不行,想必大家都知道,就不多說了
接著是"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8點
千萬別在公園裡未指定的地方騎腳踏車
不然就是2000~10000的罰款!!!!! => 台大公園請小心
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 第5點
晚上騎車沒開燈是罰600~1200喔~~
(沒開燈真的超危險
然後還有一條超怪的 是同法第74條 第9點
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跨摩~~自行車騎進捷運站嗎??
有人問能停機車格嗎?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1條,只要沒有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的地方
然後不是重機位的都能停~~
另外當然不能載人
載物還有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的嚴格限制(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2條)
違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6條罰300~600元
最後是一個有趣的東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
自行車沒裝煞車,鈴鐺,燈光與反光裝置也會被罰180元~~
個人對自行車的部分了解大概到這邊,有其他想補充的也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