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管理費 台大副教授遭判搬離宿舍
09:20 2020/09/17 中時 林偉信
台大陳姓副教授前年因積欠10個月的宿舍管理費7萬5110元遭校方提告,台灣高等法院維
持一審判決,認定宿舍為國有財產,陳女積欠2個月以上的管理費校方可解除借用契約,
判令她須返還宿舍,返還前按月給付2萬0085元。可上訴。
台大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2008年陳女與校方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書」,借用位於
台北市新生南路3段的23多坪宿舍,雙方約定應按期繳納宿舍管理費,如積欠達2個月以上
,台大得終止系爭契約。
校方表示,陳從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7月積欠10個月宿舍管理費,校方在2018年7月30日
催告但她屆期未清償,隔月於是終止契約要求陳女騰空返還宿舍,但她仍置之不理,才會
提起訴訟。
陳則說,台大違法不續聘她,經她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定讞後,2018年11月15日校方才補發
薪水,她無從薪資扣繳每月宿舍管理費,不可歸責於她,況且行政爭訟終結後,她有權占
有宿舍,並無不當得利。
一、二審都認為,校方依宿舍收費要點對欠交管理費的陳女終止爭契約屬於合法,況且陳
女遷出爭宿舍後,仍可從事研究與教學工作,衡量陳女因占有宿舍所享有的利益及社會公
益考量,校方終止契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表示,台大宿舍是國有財產,陳女積欠管理費達2期以上,校方為確保國有財產權
利不受侵害而終止系爭契約,並非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目的,屬正當行使權利之行為,判
決陳女須返還宿舍且搬走前須按月付款給校方。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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