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權利角度批判政大對莊國榮一案的處分

作者: mirrorbluee (-)   2008-06-23 22:30:15
※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mirrorbluee (-)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莊國榮
時間: Mon Jun 23 19:19:51 2008
從勞動權利角度批判政大對莊國榮一案的處分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傳播學生鬥陣 聯合聲明2008.6.23 12:00
  對於近日政治大學校教評會,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嚴重破壞校譽」為由解聘已
借調回任的公行系莊國榮助理教授一事,我們認為該處分嚴重影響大學教育中的學術精神
與民主法治,已並非單一的個人事件。站在捍衛勞動人權、言論自由以及受教權利的立場
,我們認為這件事情有必要「超越藍綠」,指出其中的錯誤,嚴正地批判政大校方的處分
決定,捍衛教育領域的基本法治與價值:
一、政大處分違背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
  
首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得予解聘,但何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據教育部這十年間統計,以此標準做出不續聘
之懲處多為嚴重性騷擾、性侵害或貪污等,且多經法院「審判定讞」後才做出決議,而今
政大校教評會卻因莊國榮參與政治活動中「強烈地諷刺攻訐另一黨派之主席及其父親」,
即認定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政大對法規如此無限上綱解釋並依此做出最嚴厲之「不
續聘」處分,非但與維護學術活動的目的性無關、且沒有必要性、卻高度地侵犯了一位正
職教授法律上的工作權,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推導出的「比例原則」要求,缺乏合法性
與正當性。
二、政大處分是一逾越法律規範目的的「違法處分」
  
並且,大學教授在本質上亦為受雇勞工,在工作權保障上與一般勞工不該有差別待遇
,應「類推適用」勞基法中解雇要件之規定來解釋。也就是說,大學教授什麼樣的行為是
「行為不檢到足以解聘、解雇」,必須參照其他同類的規範內容(如勞動基準法),才能
符合法律規範目的地具體化教師法內容,以避免行政者的恣意裁量、侵犯人權。而從勞基
法第十二條中對受雇者之解雇要件來看,除非勞工的行為觸犯了「一、定勞動契約時虛偽
不實,使雇主受損害;二、對於雇主、家屬等人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三、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五、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
洩漏秘密,致雇主損害;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
規定,雇主 才有合法解僱員工、且不需給付資遣費的權利;而基於其餘原因的解僱處分
都是一種「違法處分」。
  
根據上述勞基法的規定,儘管是「惡意攻訐另一黨派」、甚至「口出穢言」,在未被
定罪、且未影響到工作中活動之前,也絕非勞基法中合法的解僱事由,解釋上也應即於教
師的工作保障。是故,政大的「不續聘」處分明顯是一逾越法律規範目的的「違法處分」
,曲解了「有損師道而得不續聘」在法律規範目的上的範圍,無視基本的工作權保障。
三、政大處分濫權審查「政治性言論內容」侵犯言論自由
  
再者,校教評會是否能對教授於「校外、工作場所外的言論」,特別是「政治性的言
論」進行實質的內容審查,恐怕都有待商榷。基於民主政治實際上建立於政治性言論的開
放參與,政治性言論在憲法言論自由中受到高度保障,所以法院在審查是否為誹謗性言論
時,特別會針對政治性言論或可受公評之言論予以相對寬鬆之檢視,除非是惡意的不實言
論、或其言論完全無保障價值,否則原則上都不做有罪認定。莊國榮教授過去之言論是否
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嫌疑,恐怕在法院判定上都還是未定數,且恐被侵犯的當事人國民黨
主席亦未爭執;而今政大校教評會卻以此作為解雇之事由,實際上將造成箝制不同立場的
政治言論之效果!不得不慎!
四、政大處分是「政治介入校園」的不良示範,侵犯學術精神與受教權利
  
總結上述,我們認為,今日政大校教評會基於不滿莊國榮教授在「政治活動」上的「
表現」(擔任民進黨公職時,對國民黨主席及其父親的攻訐言論),而做出解聘其的處分
,本身就是一種「政治介入校園」的不良示範──實際上基於「政治立場的不同」,而在
大學中剝奪一個教授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權利。校教評會的多數委員們必須承認:在莊國榮
的言行未受法律宣判有罪前,就評價其政治言論而做出「有損師道、破壞校譽」所以應當
「不予續聘」的處分,將混淆了「政治系統」與「教育系統」的分界,並引人質疑政大校
教評會是否成為特定黨派勢力的打手。
教育當然不可能與政治系統無關,並且,教育本身的確就是一件充滿政治性的活動:
傳遞與辯論各種不同的意識型態和知識。但是,政治系統的鬥爭邏輯,在教育場域中必須
受到法治和學術精神做最基本的限制,回歸教育系統的「求真」目的,而不得只「以拳頭
大小」、「以黨派勢力」來決定學術內容的發展(包含是否聘僱某位教授或錄取某位學生
)。根據過去政大學生對莊國榮教授學術活動上的評價,其在教學以及研究上並無明顯之
瑕疵或怠慢,倘若今日只因其政治言論而將其解聘,不但侵犯其工作權,實際上也將侵犯
了身為大學的學術精神,及校園學生的受教權利!
當近日社會論及莊案時,許多人提出前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政治大學金融系李桐
豪教授,四年前同樣曾經發表「全民槍殺陳水扁」之高度爭議性言論,政大也應比照莊國
榮一案給予相同處分,然而我們必須強調,今日倘若政治大學李桐豪依言論做出不續聘之
決定,準此相同標準與精神,我們同樣會對教評會之錯誤決定表達最嚴重的抗議!
我們必須嚴肅地說:倘若政治大學校方及校教評會,仍執意不願變更此一嚴重侵犯人
權的決定,我們將採取必要的抗議手段,捍衛基本的公理,要求政大校方與教育部變更決
議;並且,我們將公開此一訊息給全球學術界人士、曾至或將至政大交流之學者、合作之
學校等,共同來公評政大此一作為是否不當侵犯校園勞動人權與言論自由。
我們的行動不只是為了莊國榮教授個人,而更是為了台灣高教是否尊重人權,是否明
辨是非,是否還有未來。我們也公開呼籲公民社會中的各界,嚴肅地看到莊國榮教授一案
,切勿陷入「藍綠對決」的邏輯:基於特殊的政治立場給予不同的評判。相反地,這件事
將是一個試金石:我們的公民社會是否能成熟到「超越藍綠」地給予「勞動權利」一個合
乎法治的客觀性、普遍性價值:我與你不同黨派、我不贊成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的
言論自由與工作權!
聯絡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陳書涵 0921-103-748
作者: mirrorbluee (-)   2007-06-23 19:20:00
這篇聲明裡多次暗示莊國榮案是政治鬥爭有人知道是什麼意思嗎?還有個問題是 教育若本身就是政治鬥爭的一環那所謂法制和學術的基本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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