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8日電)內政部今天宣布,滯留台灣的泰、緬國軍後裔自本週三
(10日)起,備妥證明文件後,可向移民署各服務站換領台灣地區居留證,以無戶籍國民
身分合法在台居留或定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考量人道及歷史因素,今天正式發布「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
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允許目前以學生身分滯台的泰緬孤軍後裔,以無戶籍
國民身分合法在台居留或定居。
移民署表示,適用對象為在民國88年5月21日至去年12月31日間,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
核准來台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的學生,學生在國防部查證無誤後,將可獲得國防部發出的
國軍後裔證明。
移民署說,只要持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申請者持外國護照出境,並在
事先自己指定的外館取得入國許可證及台灣地區居留證的副本,就可向居住地所在的移民
署服務站換取居留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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