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這次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國發所 陳思宇,
目前有關候選人資格爭議已引起廣大選民關注,本人在此強烈希望選委會盡速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做最公正之定奪。
相信公正自在人心。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十八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為
準。
第六十六條【當選人違法之情事】
一、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
起十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超過繳交時限而仍未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