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代行公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

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15-08-19 19:45:07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4條,大會秘書處代行公布法律。
二、依據103-2會期第7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
於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3026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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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學規字第103026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21條(編按:中華民國104年
06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一為提升本校女性學生地位,保障本校多元性別及多元性取向學生平等權益,揭示多元
性別平等之基本理念,積極參與消除社會上一切性別歧視之行動,及規範本會積極實現本
法理念之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多元性別:謂女性、男性、中性、跨性別及其他一切性身分認同。
二、多元性取向:謂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無性戀、泛性戀及其他一切人的情感或情
慾傾向。
三、多元性別平等:謂不分性別、性取向或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實質地位上一律平
等。
四、性別歧視:謂基於性別、性取向及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而所做排斥或限制,其影
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於平等之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
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五、異性戀霸權:謂以異性戀為社會生活之典範,壓抑或排除其他多元性取向者之平等生
活權益之意識形態,及一切維持或強化此意識形態之言語或行為。
第三條 【多元性別平等之基本理念】
○一本會應積極於校內推動以下各款所定之多元性別平等事項之實現:
一、提升女性地位,在一切計劃、討論、決策及實踐之中,將女性納入必要之考量。
二、破除男女二元之性別刻板印象及性別角色分擔,使任何人均能充分發揮其個性及能力
,以自己的意思選擇多元的生活方式。
三、破除異性戀霸權,思考與實踐多元的生活可能性。
四、深化對生理期、懷孕、妊娠之理解,相互尊重,使女性不因生理期、懷孕、妊娠而受
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五、提升對多元性別及多元性傾向之相互理解及相互尊重,使任何人不因性別、性傾向或
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而受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六、除以上各款外,其他推動多元性別平等實現之有益事項。
○二本會為消除社會上一切性別歧視,以實現校內多元性別平等,應積極參與臺灣社會促
進多元性別平等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課程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選課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課程中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會員有取得學分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五條 【學術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從事學術活動上不受性別歧視之權利。
第六條 【學生宿舍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於本校學生宿舍之住宿事務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於本校學生宿舍之住宿生活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七條 【活動參與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參與校內活動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八條 【校內資源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使用校內空間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使用校內資源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九條 【參政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於學生自治組織之選舉、罷免、參政、複決權利行使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
利。
第十條 【多元性別平等權概括條款】
○一凡會員之其他多元性別平等權,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十一條 【會員協力義務】
○一會員有協同促進多元性別平等之義務。
第十二條 【多元性別人格尊嚴】
○一會員有尊重多元性別、多元性取向之任何人人格尊嚴之義務。
○二會員有不為性別歧視之義務。
第三章 多元性別平等權利之保護
第十三條 【行政部門侵害權利之救濟】
○一對行政部門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之行政措施,學生代表得以三人向大會提起
糾正案。
○二對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而成立之糾正案,大會得決議追加命行政部門製作檢
討報告之條款。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侵害權利之救濟】
○一學生代表於大會或委員會上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者,得付學生代表大會紀律
委員會懲戒之。經大會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員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應
付學生代表大會紀律委員會懲戒之。
第十五條 【多元性別平等審查】
○一對於大會或委員會審查之議案,經大會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員會出席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提案,具體指摘該議案有違反本法之虞付學生代表大會性別研究處審查者,應
擱置之。
○二前項情形,大會得決議定性別研究處審查期限。但不得少於十四日。
○三經性別研究處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後,原議案應以審查報告為準續行審查之。
第十六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提起】
○一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受侵害之會員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之。
○二經前項請求權利侵害仍未排除時,權利受侵害之會員得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
院法所定之行政訴訟程序訴請學生法院命學生會為之。
○三會員得將訴訟實施權授予學生代表,代位提起前項所規定之訴訟。
第十七條 【公益訴訟程序】
○一學生代表得為多數會員利益,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所定之行政訴訟程序
訴請學生法院命學生會為排除性別歧視之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保密程序】
○一依本法所提起訴訟之審理,當事人得聲請學生法院不公開之。
○二為保護權利受侵害之人,學生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不於裁判書上公開其姓
名及其他可資辨認身分之資訊。
○三對於依前二項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十九條 【意見書之製作】
○一依本法所為之裁判,學生法官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二十條 【校級會議代表之權利保護提案義務】
○一會員於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受侵害時,大會得決議令大會校級會議代表應於有關校級
會議上提案該權利侵害之回復。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
○一除第十五條自學生代表大會性別研究處成立之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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