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選法字第1051001號 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行政函釋]有關任期尚未屆滿之現任學生代表,如欲帶職登記
參選同一職位之學生代表選舉,本會應受理其登記。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選法字第105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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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就會員函詢「任期為105-1至105-2學期的學代在未辭職的情況下,能否
參加本次(按:105-1學期)學代選舉登記為候選人」一案,經本會 105-1
學期第5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參選學生代表乃為學生會會員的積極性政治參與權利,雖然學生憲章並
無類似基本權保障之規定,但本會仍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不能由行
政機關逕行決定、限制會員之參政權利。退步而言,縱使不討論法律保留原
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四、十五條所分別定之候選人
消極及積極資格規定,均無限制任期於該學期尚未屆滿之學生代表,不得向
本會登記參選同項公職選舉。因此,本會自應依法受理其登記。
至於同一位學生代表若分別於先後選舉當選,倘於就任前未辭去原有資
格而有同時兼任兩席立法部門職位之不妥適情況,參酌學生法院釋字第一號
解釋之意旨精神及議會自治之理念,應為學生代表大會之立法裁量範圍,自
非本案所問,亦非本會之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