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不分區學生代表制度草案,有違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之疑慮,
學生代表大會應停止審查。
目前臺灣大學學代會有意創立不分區學生代表制度,設置學生代表共40席,任期
一年。然而上述制度有違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之疑慮,就以下分點說
明之:
1.學生代表需每半年改選半數
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14條:「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
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第28條:「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
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接規範每次學生代表選舉,需改選半數學生代表。
然而目前不分區學生代表制度草案卻未規定改選之相關規則,於立法技術中,不分區
學生代表與一般學生代表任期於不同法條中規範,是否能交錯適用也未清楚說明。法
條規範疏漏,相關立法理由說明也未能說明,完全不知道修法草案第19-1條是否能適
用第19條中有關半年改選的規定。
如能適用,則相關規定應如何處理?如不能適用,則明顯違背上述每半年改選半
數之規定。
2.本會規程並無允許不分區制度
查本會規程第27條第1項規定:「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明
白表示學生代表應由各選舉區直接選舉產生依照。參考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31
號解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
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明白表示不分區選舉並非依
據選舉區選舉產生。而從條文文義解釋來看,本會規程並沒有授權設立不分區的空間。
貿然設置不分區制度,實則違背上開規程規範,應屬無效。
3.不分區名額未依照比例設置
縱使將不分區制度硬解釋成「全校為一選區」,目前制度亦不合法。本會規程第
27條第1項規定:「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不同選舉區應依照選舉區人數分配席次。,則臺大全校共有3萬3千多人,依照規程所
定學生人數分配當選名額,以每350名學生有一名學生代表計算,不分區應至少有94
席以上方能成立。目前不分區制度僅規定40名,與上開條文依比例計算完全不相當,
違背規程而無效。
不分區制度從前幾屆學生代表即開始研議,然而相關規定皆不應違背本會規程。
更遑論應堅守程序正義的法制委員會先於5月1日審查通過本案,在於5月3日貿然召開
公聽會,相關意見搜集皆不完整。大會不應審查通過,應停止審議。
國發所 郭復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