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作者: walkingstick (Deer)   2013-05-26 16:22:00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主文:
繫屬於本院中之戴瑋姍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間之行政爭訟,兩造雖
於民國102年5月25日12時30分以電子郵件向本院陳報合意停止訴訟,惟該合意停止訴訟,
顯於公益之維護有礙,故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以下稱學生法院法)第
14條第1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83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續行訴訟。
理由:
本案雙方當事人戴瑋姍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於民國102年5月
25日十二點三十分以電子郵件向本院陳報合意停止訴訟,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183條第1項,若無於公益之維護有礙之情事,本院自應先行停止本案訴訟。
惟查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選舉在即,此時停止訴訟,日後若發生訴訟結果影響選
舉效力之情事,則將造成諸多選舉人力物力資源之浪費,以及新任研究生協會會長無法如
期產生之不利益,於公益之維護,顯有重大妨礙,是以本院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準
用行政訴訟法第183條第1項和第3項,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蕭淳尹
學生法官:許仁碩
學生法官:陳家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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