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審理103訴字第1號一案之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新聞稿 103年07月9日
為原告徐佑昇不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103年06月01日選舉公告
三處分所提選舉無效一案(103年度訴字第1號),本院於7月8日上午9點進行言詞辯論,經
審判長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
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219條試行和解,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達成和解。
本案和解內容略以:同意於今(103)年9月底前,就原告徐佑昇所參選之社科院學生代
表選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不足額競選之正反決規範及電子投票規則,僅
就原告部分重新選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並同意加強電子投票規範
,包含提前公開程式碼、確保選舉程式公正及可受檢驗特性,並另外發表聲明說明此次事
件經過。
本案和解依行政訴訟法第222條準用同法第213條、214條及216條,具有有確定力並就
本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