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
原告:臺大文學院學生代表候選人 林謙
性別:訴狀未表明
系級:人類三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主任委員 張禎晏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訴請確認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之文學院學生代表選舉無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案件(即本案)合併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
理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
會學生代表及其他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選舉、罷免訴
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
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另考慮
司法院釋字665號解釋之精神:「是否有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之必要,係以有無節省重複
調查事證之勞費及避免裁判上相互歧異為判斷基準。而併案與否,係由前後案件之承辦法
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
三、本案訴請之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文學院學生代表選舉無效,而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號案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106-2十合一聯合選舉之學生會長選舉無
效。此兩案雖為不同選舉,訴訟當事人不同,訴訟標的也不同。但查學生會長選舉與學生
代表選舉乃被告機關合併舉辦,當事人雙方爭議所據之基礎事實以及所提出之案件爭點完
全相同。而本院考慮雙方爭議之處將涉及專業技術事證之調查,此調查勞費較大,為避免
重複調查事證勞費與增加當事人負擔,本案承審法官與前案107年度訴字2號案件承審法官
協商後,決定將本案合併於107年度訴字2號案件審理。
四、本案與107年度訴字2號案件為不同選舉,訴訟標的也不相同,邏輯上,即便判決結果
相異,不一定會因判決歧異而導致兩案結果矛盾。然兩案爭點與事實完全相同,分別審理
仍有可能產生兩案結果矛盾,考量到學生自治之特殊性,選舉訴訟結果有其緊急性,若產
生裁判矛盾,再由上級審統一見解曠日費時,將導致學生自治之重大影響。故仍認此兩案
具有結果歧異之可能而為合併審理之裁定。另,若經審理後,承審法官認兩選舉狀況不同
,仍可在裁判不矛盾之前提下,做出兩選舉歧異之裁判結果,在此敘明。
五、末查,本案原告所提起訴狀,除原告姓名、具狀人以及撰狀人姓名外,其餘內容皆與
107年度訴字2號之起訴狀完全相同。而被告機關之答辯狀也大致相同,應可認雙方當事人
亦認為此兩案之基礎事實與爭點相同,而本裁定不致有促進訴訟之突襲。
審判長 學生法官 周慶昌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何奕萱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洪瑋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 高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