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羅蘭巴特《羅蘭巴特論羅蘭巴特-鏡像自述》:「他看摔角比賽好像就是許多片段的
連續,形成為比賽過程的總和,因為『摔角比賽時,每一刻都是清晰可見,而整個過程並
非如此』(《神話學》,14頁)。對這種運動比賽,他是既驚訝又偏好,他著迷於其結
構方式,連詞的省略及文法上的錯格,這些是中斷的形象及短促的循環等。」而文中所討
論的摔角藝術中的「人」、「意」、「法」、「道」四要義即為「比賽過程的內蘊」-巴
特意指的,整個過程並非如每一刻清晰可見:過程的流暢非源於時間的不中斷而已(連詞
的省略),亦即在招示呈現的背後尚有更根本的質素完善比賽的結構。
二、「王道」與「鬥魂」互為選手意志的「體」與「用」,呈現方式不同,然皆為精神意
志的展現。「王道」:無論是否已遍體鱗傷,只要意志尚存(意志是生命的終極動源),
便完全正面承受招式-尼采在一處言道:「他(具有擇優而適之本能的人)發現了抗禦損
傷的良藥,他善於化偶然之害為有益;凡是不把他置於死地的東西,都使他變得更堅強有
力。......他堅強到足以使一切都不可避免地成為使自身得到最大利益的東西。」
此處意謂:只要意志健在,即能將窘境自我激化為意志自我超越的動力-即為尼采所謂:
「這種意志和方式貫徹往往不昔以犧牲無數微弱力量為代價」;「鬥魂」:意志的自我創
造信念與不斷地自我激勵,則為尼采所謂:「這個過程往往表現為一種嚮往更強大的力量
的意志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