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雲林斗六的一家小醫院上班,產假56天(8週星期六)及我有遇到6天的過年及醫生開的安胎診斷證明書3週。
現在請完產假,護理長告訴我8週星期六及6天過年及3個安胎禮拜六共17天假日,在未來的1年內可能沒有辦法放星期六,因為我已經放了17個禮拜六,這樣子對學姊們不公平。
我告訴阿長產假56天包含假日及國定假日,事後不應該要求我補班。阿長說:「從以前到現在這就是規定。」
我打電話去勞工處問,他們說:「如果兩週工時在84小時內,再加上因為我們是輪班制,沒有很明確的條文規定一個月放一個禮拜六的條例。」
所以勞工處沒有辦法幫我,除非我申訴和調解,可是我並不想要弄得那麼難看,可是又想放星期六,請問各位可以給我好的建議嗎?謝謝
ps:我們醫院並沒有所謂的放假條例及輪班條例的書面資料,所以一個月放一個星期六只有口頭告知。
並不是沒有想過要離職,只是鄉下地方想找洗腎室的工作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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