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於台南長x護理之家工作,
因公司制度混亂、亂調班、不合理薪資計算等原因,(詳如下文)
今日提出離職,
而會計則提出要離職必須扣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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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司無合約簽訂作業,
只有口頭開出薪資及放假之約定,
而我朋友工作時數為12日,
因會計臨時通知調班,
故下定決心提出離職,
會計答覆為:
「要離職可以,但從第13日時開始扣薪」
等於我朋友12日工作的薪資必須被扣到0,
請問這該怎麼辦?
有相關權益之法律條文可以引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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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不合理之問題:
公司面試時提出包大夜願以36000元/24天、固定六日周休等條件雇用
(多休的兩天扣薪1800元)
但輪班大夜津貼為400元/日,
換算若採輪班制卻都上大夜的話,
底薪27000*(400*24)=36600元
這說明一開始面試時就偷A 600元,
所以朋友發現後,
與其談條件為:願採輪班制,大夜津貼以400元計算,
扣薪1800元(一個月多休2天周休)也可接受,
而其今日突然改口,
下禮拜開始必須要上六日,
故朋友提出離職,
而會計答應後則提出曠班一日扣三日薪水的條件,
不然就不准離職...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