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養護中心工作
最近有同事因為家庭原因離職 造成人手不足
變成家人要上12小時的班
才開始發現以前加班費計算這部分有點問題
以前上正常班時 老闆會彈性調整上班
ex:某些天數排班上4或6小時
某些天數上10或12小時
六日固定休 (偶而會有臨時要支援六或日 但非每個月都會)
扣掉應上時數後
多上的時數乘以時薪
爬板上資料
《勞基法》規定,如加班第1、2小時應以工時1.33倍計算,
第3、4小時則以1.66計算,假日須加1倍
如果遇到像家人這種狀況
上班有時不滿8小時 有時超過8小時 造成的加班狀況
薪資該怎麼計算??
如果上12小時 前兩小時應該*1.33 後兩小時應該*1.66
但是因為有其他天數未滿8小時 若用這計算方式 感覺有很大爭議
最近討論起加班費才發現有這個問題
那是否之後應該要求排班至少都要滿8小時???
(因為他同事某些日子需要提早走時 會再利用其他天數來補不足時數)
(家人因為住的近 所以能配合就盡量配合 現在才發現會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 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