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目前在台北馬偕某加護病房工作
目前還在試用期
但是面試時有說到職三個月後直接轉正職不需額外簽約
但是轉正職後會直接有四年的約綁在身上
中途如果要離職要賠一個月甚至兩個月的薪水
請問這在勞基法不是算不合法的嗎?
版上有人賠錢過嗎?
作者:
PTTAT (批踢踢常住城市)
2019-04-10 09:14:00有啊大家都有賠錢,你也乖乖賠錢吧!
作者:
PTTAT (批踢踢常住城市)
2019-04-10 09:56:00幹嘛這樣~連爬文都不爬就不要怪人家反串啊
感謝各位大大,小妹有爬過文章,有看到有其他版大直接跟人資說不付錢順利離職也沒被扣薪水(不知道是不是馬偕),但是也有看到新聞說新竹曾經鬧到法院...
哪家醫院有差嗎?以後每家醫院都碰到一樣的問題都來發一篇?
作者: iluchinlin 2019-04-10 13:42:00
加入玉鳳學姐-台灣護理師醫療產業工會
請看勞基法15-1條,如果要簽最低服務年限(也就是醫院所說的簽約),必須要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則一:1、雇主給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在職訓練不算)2、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條款,並提供合理補償(簽約獎金),如果沒有符合,就算簽了也是無效,請大家好好看清楚簽約的內容,這類型的爭議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