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低調文Q&A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6-08-07 09:30:19
本篇主要回應KDDKDD大的質疑
以及
統整一下最近低調文的爭議。
一、首先:
1.我先呼應一下「低調文合不合法」的問題
最先 我們應該先區分(定義)便當文 & 超連結
便當文:重製圖檔,並上傳免空供他人下載
超連結:提供網路連結,供他人點閱,僅為分享他人已上傳之圖檔
2.再來是合法與否的問題
在刑事部分:
便當文:涉及著作權法91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超連結:則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所指的是「po文者」可能觸犯的法條
而站方因為是提供服務,因此也有成為「幫助犯」的風險
但這些行為,都是「告訴乃論罪」(著作權法100條)
這也是為什麼平常都沒事
但前一陣子日本會出現,上傳盜版被抓的新聞
因為在刑事上是否追究的決定權 在漫畫官方
ps.題外話,因為光碟部分,
在100條的規定上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因此,如果夜市有賣盜版 警察會取締
不過網路漫畫,警察還是得等日本官方,
或台灣授權官方願意提告才會有動作
不過,超連結是否一定涉及「公開傳輸」
在實務的判斷上則「不一定」
以youtube為例 http://goo.gl/qMaS11
實務上有見解認定 僅提供網址 原則上不算
但是不是會「被告」則還是有一定的風險。
在民事部分:
如我先前在討論中所提到的
「批踢踢實業坊」原則上屬於之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19款第三目)
,而有同法第6章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但是,要免責有許多要件
然,重點就在於站方是否「知情」
一旦「知情」站方就必須做出「移除資訊」、「禁止該使用者進入」
等等措施(第90條之11),否則就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
至於版主群所討論的合理使用
原則上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使用者就算是「合理使用」重製,
還是有一定的風險 被官方追訴。
而板規草案的1/3條款,
最多只能作為版主是否「知情」的依據。
對於發文者而言 並無實質的幫助。
以上是關於可能的法律問題。
可能有誤,希望高手指正。
二、其次:
1.突然變嚴格,全面禁止低調文是否奇怪?
根據站方六月的公告 https://goo.gl/XuBgFB
或許站方也被告怕了
因此 或許有要求各版嚴格限制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也說不定。
2.不過,就算是這樣
板主群沒經過版眾討論 就直接宣布新條文
也只給3個月緩衝期間 並嚴格到以退文懲戒
這個部分確實可以商議。
我個人是希望把那個公告撤掉
先開放討論 然後如果站方有甚麼考量
應該跟版眾說清楚
該做的事「說服」版眾 而不是「統治」
三、最後
1.自從退休以來 我就是無聊才看一看板
想起當初在當版主的時候
真的是幾乎每天都要接收一堆莫名其妙的檢舉
雖然確定有些人是刻意要鬧版的
但是卻沒辦法指名道姓 又或者對鬧版的檢舉者做甚麼處分
所以就只能一直一直修版規
以前的版主之所以建立成現在板規 應該也是這樣的原因
其實目的都是希望版上可以更有效率 更有意義的運作
2.現在的版主群 如果做得不好
我會覺得自己也該負一點責任 所以才來PO這個文
我不會說 「盜版就是該死」 或者 「低調就是海賊版的王道」
因為 海賊教我的 不是這麼絕對的正、邪二分
我相信 便當是使用網路的海賊愛好者 都會嘗試的
但是 當我們在吃便當的時候 也該想想
這同時在影響 其他人的權益
如果可以 我也希望在海賊版上 心存感激地繼續吃便當。
PS。本來有想上色
但是太懶了 就這樣吧~
如果因此覺得懶得看 那就算了XDD
作者: noone (十之八九)   2016-08-07 10:03:00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0:07:00
法律的問題還可以再討論。不過大致上我跟你看法類似。提供超連結不算在公開傳輸 傳輸比較像是上傳到公共空間供人觀看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6-08-07 11:19:00
我這邊公開傳輸講得太快 應該是「幫助」公開傳輸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2:08:00
他離幫助犯還很遠啦xd是說你覺得他會撤公告嗎? 一個沾沾自喜去組務說沒人寄信一個去組務當老大說 我給你三天時間 在板上把自己當皇上砍除異自 只剩下一個在擦屁股 發抱怨文被針對 根本沒人去反省自己在亂搞板務 才會被捉包一堆荒唐行為
作者: ClubT (小喬)   2016-08-07 13:40:00
youtube為例 http://goo.gl/qMaS11 這部分,根貼連結文不同1.以line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 但公開跟用通訊軟體傳給特定人士是不一樣的 2.點閱瀏覽網路資料之人(這是說你自己看) 當然跟公開不一樣。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3:46:00
重點是傳輸
作者: ClubT (小喬)   2016-08-07 13:46:00
不過這部分是可以再花時間研究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3:57:00
搞清楚要件地院有時候見解會怪怪 通常要看判例會看高院每年他會公開一些模範判例
作者: cabokino (卡布其諾)   2016-08-07 14:23:00
恩..模範判例?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7 14:30:00
被告不一定有罪 所以我才會說危險 不說非法xdd
作者: Belanice (龍杰)   2016-08-07 15:09:00
作者: cychangcs (吸歪)   2016-08-07 23:00:00
心存感激吃便當QQ
作者: guithawk (阿鷹)   2016-08-08 14:25:00
告訴乃論就是違法,用板規禁止違法是有哪邊需要這樣爭議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8 15:09:00
告訴乃論只是權利 不是告了就有罪 要經過證據推定後才能知道是否有罪
作者: guithawk (阿鷹)   2016-08-08 16:28:00
你要這樣講,公訴不也是一樣。非公訴只是可能不會被告,但依本文的說明,被告就是完蛋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8 19:55:00
情報文是否著作權法92條的的問題 有沒有人願意討論呢?
作者: guithawk (阿鷹)   2016-08-08 22:10:00
你看完電影回來po劇情,你覺得有沒有違法?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9 06:23:00
如果我說有 根據第92條 只不過出版社出於推廣 一方面懶惰 就消極處理了 你先分清楚是要討論實務還是要討論有無違法再補充一點 心得文和情報文的判法不同 古阿莫是心得文 不是情報文 實務上對心得或創作會非常寬容原本版規不錯啊 低調文加說明或心得 直接進入灰色地帶 現在搞成這樣要上不下的........
作者: guithawk (阿鷹)   2016-08-09 12:21:00
討論時事有違法? 交友有違法? 你要不要先看你文章第一段寫的內容。還是說你認為告訴乃論就不違法?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9 12:24:00
告訴乃論不一定違法。判決有罪才叫違法
作者: guithawk (阿鷹)   2016-08-09 12:30:00
所以在汪踢性搔擾也不一定違法,板規不應該禁止。到頭來還是得要扣帽子給別人,真的嘻嘻哈哈。正義是屬於勝利者的,明哥金玉良言。所以你也不懂吧? 因為你也在這邊的樣子。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09 17:18:00
討論用根據就好 最重要的結論是 三個月後 版主要照他所說的做嗎?這版主都不回應的 反正我三個月後再上來 請別說亂板 別想用冷處理
作者: gami (啊啊)   2016-08-09 19:04:00
guithawk大回的內容我還真不知道怎麼吐槽了…親衛隊還有沒有有點戰力的阿像nicetree說挺板皇的都不會被檢舉我就覺得很好阿,夠嗆呵呵
作者: KDDKDD (KDD)   2016-08-09 20:14:00
我在看小組長想拖多久==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6-08-10 10:03:00
我好像碰觸了禁忌話題 抱歉 幫我刪掉吧 謝謝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6-08-10 10:43:00
純推專業 不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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