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便當文:涉及著作權法91條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超連結:則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邊可以見實務見解
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
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成「向公眾
提供」,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
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
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經查被告於其部落格僅係提供系爭著作
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其部落格網站內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
內容,揆諸前揭著作權法所規定「公開傳輸」之解釋,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公
開傳輸」之要件。
刑事上只是點超連結或分享超連結應該不會出事
但民事很難說
有些律師會搬一堆法令把你唬到最後和解XDD
因為他也不想拚法院 多麻煩的@@
板務把便當文和超連結綁在一起禁
我是覺得搞不清楚狀況XDD
而且還有一個是動畫的部份
好像沒人關心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