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相對而言處於資訊取得的弱勢,
且普遍不懂、不熟相關期貨交易法規、章則等,
(甚至很多營業員都不清不楚)
易被誤導甚至被矇騙,
期貨商若有合法掩飾違法的手段,
同時又握有話語權,
投資人只能當代宰羔羊,且求助無門。
104年8月24日選擇權賣方被強制沖銷權益受損,
期權交易人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一、主張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為風險控管標準有違法之嫌,
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相抵觸。
請先詳閱此規定內容 http://goo.gl/EWuLPV,
由此可知,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
即為期貨商對客戶風險控管標準,
而這個「合計數」即權益總值,
因為權益總值會隨台股指數行情波動而變動
虧損時,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合計數 (權益總值)會減少,
盈餘時,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合計數 (權益總值)會增加,
然而,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的權益數,是不會變動的。
*權益數=權益總值+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
假設
權益數59萬,權益總值50萬,賣方市值10萬,買方市值1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5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5萬,
權益總值變為59萬,
權益數仍為59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1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00萬,
權益總值變為158萬,
權益數仍為59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100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千,
權益總值變為負40萬9千,
權益數仍為59萬,此時已over loss 40萬9千;
因行情波動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200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千,
權益總值變為負140萬9千,
權益數仍為59萬,此時已over loss140萬9千。
故權益數不是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中的合計數,
不應是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風險控管標準。
且,此條文明訂合計數 (權益總值)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時,
應即通知客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合計數 (權益總值)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數額時(即超額保證金),
依期貨交易人指示提領與交付。
綜上所述,
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作為風險控管標準,
不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等期貨交易相關規定,
契約條文若與法規牴觸應無效。
二、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為風險控管標準不合理:
選擇權賣方市值不是自己的錢可作為保證金,
選擇權買方市值是自己的錢竟不可以作為保證金。
三、若覺權益受損,提供"應注意事項"及"建議行動之動作"參考:
(1)蒐證:立即向期貨商申請資料
1.開戶文件
2.買賣報告書 (被沖銷部位建立的時間)
3.委託及成交時明細帳
(包含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權益數、
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可用餘額、維持率等)
注意,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可用餘額等數據特別重要
(被沖銷部位建立的時間)
4.盤中風險通知、盤後追繳通知等資料文件
5.向期貨商領取上述資料,一定要標示清單明細、日期(申請及領取日期),
並要求影印留存
6.至期交所申請委託及成交明細資料
(2)一個月內儘快寄存證信函給期貨商,要求期貨商保存相關資料與事證
(3)與期貨商交涉對話要錄音
(4)主張權益數風險控管與相關法規牴觸之論述,
而著墨"期貨商沖銷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之主張是錯誤的,
因為當期貨商得逕行沖銷客戶的部位時,投資人若無自行減倉,
就是任人宰割。
(至於有沒有以合法的方式沖銷客戶的部位,這又是另一碼子事了)
請盡量主張因,而非果。
(5)如果自認是自己的問題,請檢視是如何幫你沖銷的,
若期貨公司是以對你極度不利的方式執行
(如..2015年9月買權8700 500點、買權8300 790點、
2015年12月買權9200 279點、賣權6200 317點、
2016年3月買權9000 800點、賣權6400 740點.....)
建議換據點或期貨商。
如果相較之下是以較溫和的方式執行,那這個期貨公司還算OK。
(6)被期貨公司砍倉的同時,
只要該部位尚未掛單,
投資人是可以下單自行減倉的,
若當時被告知無法下單,
可檢視委託單時序,確認當時期貨公司是否已全部掛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