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小弟是律師,先前有辦過期貨交易相關的案件。今天早上看到新聞大概就覺
得一定會延伸嚴重的法律問題,
針對小輕原油爆炸案,於有限之資訊下,提供之概略法律建議。
一、 主張表示券商系統功能不足、有bug,導致投資人於價格變負值後無法及時下單砍倉
,向券商主張民法損害賠償。但也有可能因投資人自己也有部分過失(無打專線表示要平
倉),而依據民法「與有過失」之規定,投資人也必須自行負擔部分比例的損失,過失比
例要在法院認定。
二、 主張與券商簽訂之合約屬於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即由券商方面擬定,簽
約之民眾沒有能力與券商搓昌之契約),某些契約條款對投資人有重大不利益,屬於無效
條款。或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等。
如果契約條款關於「負值」之規定有失公平,或是沒有列任何「負值」之規定,容易導致
投資人承擔巨大之損失,可以向法院主張契約不公平之條款無效,投資人不需賠付給券商
因為目前沒發生過類似本案的狀況,因此沒有過去的判例可遵循,但投資人並非毫無希望
,但必須要有跟券商長期抗戰之準備。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提供定型化契約、證物等供律
師參考並一同研究解套之空間,希望大家都可以挺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