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規修正討論
增訂 選手特別規定
第 10 之 2 條
除經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確定有假賽情事外,禁止指謫選手打假賽或放水等惡
意評判。
違反前項規定,視同違反第十六條。
修正理由:
隨著國外比賽愈來愈多,還是不希望這種對選手嚴厲的指控發生,所以增訂第二項,並視
同違反重大違規。
修正
第 18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者,刪除之。
第 19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者水桶之。
此二條配合增訂修正。
是否有當,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