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板規為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討論及投票。
公開討論七日,投票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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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全文四十四條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理由)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務規範設立鬥陣特攻
(OverWatch)板板規。
第 2 條 (名詞解釋)
本板規用詞定義如下:
一 板主:謂經合法程序上任,並由小組長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謂經協助整理精華區或賽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標題、文章資訊、文章內容、簽名檔。
四 推文:使用者於文章底下之單行文字,包含推、噓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於本板發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並在使用者帳號上留有紀錄。
第 3 條 (板主權限)
I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II 板主權限如下:
一 維護秩序。
二 設定M文或S文。
三 刪除文章或推文,並得依板規退回文章。
四 設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華區維護。
七 其他上級明定事項。
III 板主為達成前項事項,得隨時公告處理辦法。
第二章 發文規範
第 4 條 (板規原則)
I 本板處分,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II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III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IV 不得因不知板規而免除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 5 條 (本板內容)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與本板主題相關。
第 6 條 (發文分類)
I 發文應有分類。發文無分類或分類錯誤者,板主得命其於一定時間更改。
II 文章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 [情報]
二 [討論]
三 [實況]
四 [心得]
五 [創作]
六 [分享]
七 [買賣]
III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第 7 條 (一般發文限制─文章內容過少)
I 文章應有內容。
II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內容。
三 內容過於空泛。
四 簡體中文,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五 分類標籤錯誤或無分類標籤。
六 應於置底討論而單獨發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III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直譯為正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
通念無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條 (一般發文限制─禁止內容)
文章禁止下列內容:
一 政治內容。
二 超過輔15級以上內容。
三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四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五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六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七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第 9 條 (一般推文限制)
I 前二項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
II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響本板秩序。
第 10 條 (新聞與情報文章)
I 稱新聞文章,謂除中國以外媒體發表之新聞文章。
II 稱情報文章,謂遊戲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資信任之來源文章。
III 發表新聞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 原內容連結,超過一行者應用合於規範之縮網址。
二 內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翻譯。
三 個人心得。
第 11 條 (實況文章)
I 實況文章發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發文間隔須大於六小時。
三 文章內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載事項不得刪除。
II 聯賽或比賽文,不受前項之限制。
III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2 條 (買賣文章)
I 買賣文章發表人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 曾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非實況文章。
二 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所有必填項目均應填寫。
三 買賣範圍僅限鬥陣特攻官方周邊商品,或電競產品。
四 發表須與前篇買賣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同IP或其他得認定為同一人者,視為
同一人。
II 買賣文章禁止下列事項:
一 於推文中販賣商品,但經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價超過商品之定價。外幣商品以發文時台銀公告匯率為準。
三 發表後自行刪除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
III 違反本條依下列處分之,不受本板規第三章之限制:
一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原文刪除,得警告或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違反第二項之規定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三 同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併予退文。
第 13 條 (問卷文章)
I 問卷文,非經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
II 問卷文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 問卷名稱。
二 學術單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調公司客戶名。
三 學術問卷指導者姓名。
四 學術單位或市調單位全名。
五 聯絡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經板主同意字樣。
第 14 條 (重大違規)
本板所稱之重大違規如下: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二 張爸、商業廣告。
三 無該管法院判決或主辦單位裁決而指謫選手打假賽、放水等批評。
四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致癱瘓本板功能嚴重。
第三章、罰則
第 15 條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6 條 (處罰公告)
水桶、退文非經公告者,無效。
第 17 條 (文章刪除)
違反第二章之規範,文章或推文予以刪除。
第 18 條 (警告)
I 違規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II 警告得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III 警告應記錄於公告或精華區。
IV 警告記錄期為六個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19 條 (水桶)
I 除條文特別規定外,違反第二章之規定,得予以水桶,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II 違反第八條者,不受前項水桶裁量之規定,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0 條 (重大違規之處分)
I 違反板規第十四條者,應處水桶一年以上。
II 前項規定處分期間內,以其他帳號違反第十四條,所有帳號依板規第28條處分,程序
期間,併處水桶一年以上處分。
第 21 條 (退文)
違反板規第五條或第十四條,或其他公告另有規範者,得予以退文。
第 22 條 (競合)
一行為違反多條板規,水桶日數為一百八十日以下,但不得低於各違規之最低日數。
第 23 條 (累犯)
有下列情況者,水桶日數加重二分之一,且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水桶裁量之規定:
一 十八個月內曾違反相同板規。
二 六個月內曾違反本板板規並處水桶七日以上處分確定。
三 警告記錄期內違規。
第四章、違規處理辦法
第 24 條 (程序原則)
板務處理辦法及程序,除他法令有規定者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25 條 (普通檢舉)
I 檢舉違規,應具明下列事項,寄信至該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檢舉者,不予受理:
一 違規文章編號或代碼。
二 可能違反之規定。
II 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管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26 條 (公開檢舉)
I 檢舉第八條第四款之違規,應於板上發文,並具備前條第一項之要件及檢舉理由,公
開檢舉。
II 板主應於檢舉後六小時內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時內,應經五個以上不同帳號附議,
檢舉成立。
III 公開檢舉文非附議之推噓文,得刪除之。
第 26 條 (檢舉不成立)
I 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檢舉者,板主駁回其檢舉時,應具明理由。
II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二次檢舉不成立時,不得檢舉。板主認定其不違規時,
應公開回覆。
III 超過十四日之檢舉,檢舉不成立。
第 27 條 (減輕處分)
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向原處分板主以信件討論其違規,板主得視情況減輕或取消處分
。
第 28 條 (多重帳號)
多重帳號查詢,應依帳號部之規範辦理。
第五章、板務行政
第 29 條
I 本板發文限制,得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應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II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III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30 條
I 本板投票限制,與發文限制相同。
II 投票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 31 條
I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II 小板主之獎勵金,以每三個月發放為原則。
第 32 條
I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II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複決,複決之投票,以同意
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III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33 條 (活動)
板主得舉辦活動,並得依情況公告相關辦法。
第 34 條 (賭盤)
I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II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III 若情事變更導致下注顯失公平,應予退盤。
第六章、板主
第 35 條 (新增板主)
新增板主,應經現任板主全數同意,以公開方式徵選之。
第 36 條 (板主徵選資格)
板主徵選資格之限制,除群組或小組規定者外,板主應公告之。
第 37 條 (板主選舉期間)
板主徵選及投票,均不得少於七日。
第 38 條 (板主當選)
板主之選舉方式如下:
一 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為通過。
二 多人參選一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
三 多人參選多職位時,最高票者通過,但得票數應大於投票數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 39 條 (板主制)
I 板主群為合議制。
II 板主間之分工應公告之。
第 40 條 (板主自律)
I 板主違反板規時,不因前條分工之限制,應向其他板主檢舉,並由該板主裁決後公告
之。
II 板主處分期間,不得發表與板務無關之內容。
III 板主嚴重失職者,得由其他全數板主具明理由至組務申請仲裁其免職。
第七章,附則
第 41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第 42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第 43 條
I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戰略高手群組規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II 前項所稱違反上級規範,須由主管人員解釋之。
第 44 條
I 本板規自通過時起七十二小時施行。
II 修正時除另有公告者外,自公告起二十四小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