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dxzy 處水桶 30 日
判決說明:
1. 使用者w9具名檢舉,並經#1OBKw3NC (OverWatch) 達五人以上檢舉,合於檢舉程序。
2. 使用者dxzy發表 R: [創作] 萊斯垃圾話 令人期待的遊樂場 一文,係就與 Lice0424 之
,然其內容尚稱與本板討論內容有關,合於本板討論主旨。
3. 被檢舉人又因板友底下推噓文,而重新編輯文章,針對板友推噓文回覆,然就其編輯
內容,是以控制碼方式,綜以使用者compani357之推文,可得如下:「
噓 compani357: 好啦,以後大家發文都要先考慮到回文者的回文難易度11/17 11:50
→ compani357: 這樣才能滿足大大的要求11/17 11:50
難怪這麼多新警察阿 像那個 **S
大家都知道基本規則 純文字 純討論 沒人沽名釣譽 美好的時代過去了」
依前後文意判斷,compani357係針對被檢舉人回覆,然被檢舉人利用控制碼「**s」,
指謫所有板友為新警察,且觀其前後文,尚難稱是揶揄或其他帶有善意之指稱,本人認
為,其係貶低所有看到該部分文章之板友,合於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對不特定第三人
」,又新警察係有挑釁、引戰之意,該當該項之要件。而後雖未經檢舉,然其仍對多名
板友以挑釁或語氣不善之方式回覆,特定人均得檢舉之。
4. 被檢舉人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依本板板規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應處水桶7日以上,
60 日以下,又使用者於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應加重二分之一,故應處水桶,14 日
以上,90日以下,基於綜合考量,且主要爭議內容非屬對第三人挑釁或引戰之部,而
為與其他特定板友之爭執,處水桶 30 日,應屬恰當。
5. 被檢舉人應注意,憲法第十一條所稱之言論自由,除於合法合於規範之範圍內,得自
由抒發其意見外,他人亦有針對你的發言,或為回覆、或不回覆之自由。故他人之言
論,合於前述之範圍內,亦得對任一使用者文章內容加以評論,以便增進知識與意見
之交流,此係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又本人不回覆,或不對你表示意見,不代表本人
對你沒有意見,依本人之判斷,我認為沒有益處而已,使用者自當得認定本人無能或
不敢與之辯論,但我認為應該在此併同說明,希望你了解。且,一長串超過半頁甚至
一頁之推文,的確會使他人刻意忽略或無意忽略,使用者自應承擔風險,包含使用者
因推文長度之限制,而造成語意有所改變。
綜上所述,原文暫不予刪除,水桶三十日。
申訴救濟:
與板主來信討論後,得至Sub_GOnline申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