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w9 處水桶 15 日,違規推文刪除。
判決說明:
1. 按本板板規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
予受理。」使用者 templarjer站內信檢舉使用者 w9 #1PMzE4M0 (OverWatch)一文中之
推文有違反本板板規第八條第三款,合於程序要件,應予受理。
2. 次按本板板規第九條第一項:「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
輕處分。」是以其嫁接推文之違規態樣準用前二條。又第八條第三款:「對特定使用者
謾罵、侮辱、挑釁。」稱謾罵、侮辱,係指以言詞漫然指罵,非有具體事實貶低他人人
格者,要屬該當。稱挑釁者,應指非屬謾罵侮辱,而以其他言詞使特定使用者不快。
3. 查該篇推文如下:「
→ w9: 我一直都是公開遊戲看板的板主,參選ow之前是,現在也是。從過07/05 19:25
→ w9: 去到現在,當個小丑7pupu的一直都是你喔,我還蠻心靈祥和的看 07/05 19:25
→ w9: 你演鬧劇。07/05 19:25
→ w9: 希望你繼續保持下去,鬧更多的笑話造福板友囉。 07/05 19:26
→ w9: 你講的東西我都逐一回了,想當小丑也該有點邏輯或思考能力,否07/05 19:36
→ w9: 則那就不是小丑,而是傻子了。07/05 19:36
」是有指摘檢舉人為小丑者。
4. 復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認為指摘他人為小丑係屬辱罵
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稱之侮辱。然其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
字第396號刑事判決認為「小丑」一詞僅為用詞不雅,非屬謾罵,非該當刑法第三百一
十條之加重誹謗。然刑法具有謙抑性,係為避免國家刑罰權恣意影響言論自由,故其
構成要件應屬嚴格,與本板單板禁止發言情況有別,本板不以其為完全參照。
5. 是以使用者w9指摘檢舉人 templarjer 為小丑,的確是有造成他人不快,仍非屬謾罵侮
辱,僅構成挑釁,情況難較侮辱謾罵嚴重,且本板對於推文有減輕處分之要件,故依本
板板規第十九條第二項:「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故處水桶十五日
,應屬合理。
6. 本板近日調整第八條第三款之構成要件,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與板主來信討論後,得至Sub_GOnline申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