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7-07-06 01:08:37判決主文:
w9 處水桶 15 日,違規推文刪除。
判決說明:
1. 按本板板規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之違規,非經當事人檢舉,不
予受理。」使用者 templarjer站內信檢舉使用者 w9 #1PMzE4M0 (OverWatch)一文中之
推文有違反本板板規第八條第三款,合於程序要件,應予受理。
2. 次按本板板規第九條第一項:「前二條規範發文內容,於推文中準用之,但得依情況減
輕處分。」是以其嫁接推文之違規態樣準用前二條。又第八條第三款:「對特定使用者
謾罵、侮辱、挑釁。」稱謾罵、侮辱,係指以言詞漫然指罵,非有具體事實貶低他人人
格者,要屬該當。稱挑釁者,應指非屬謾罵侮辱,而以其他言詞使特定使用者不快。
3. 查該篇推文如下:「
→ w9: 我一直都是公開遊戲看板的板主,參選ow之前是,現在也是。從過07/05 19:25
→ w9: 去到現在,當個小丑7pupu的一直都是你喔,我還蠻心靈祥和的看 07/05 19:25
→ w9: 你演鬧劇。07/05 19:25
→ w9: 希望你繼續保持下去,鬧更多的笑話造福板友囉。 07/05 19:26
→ w9: 你講的東西我都逐一回了,想當小丑也該有點邏輯或思考能力,否07/05 19:36
→ w9: 則那就不是小丑,而是傻子了。07/05 19:36
」是有指摘檢舉人為小丑者。
4. 復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認為指摘他人為小丑係屬辱罵
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稱之侮辱。然其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
字第396號刑事判決認為「小丑」一詞僅為用詞不雅,非屬謾罵,非該當刑法第三百一
十條之加重誹謗。然刑法具有謙抑性,係為避免國家刑罰權恣意影響言論自由,故其
構成要件應屬嚴格,與本板單板禁止發言情況有別,本板不以其為完全參照。
5. 是以使用者w9指摘檢舉人 templarjer 為小丑,的確是有造成他人不快,仍非屬謾罵侮
辱,僅構成挑釁,情況難較侮辱謾罵嚴重,且本板對於推文有減輕處分之要件,故依本
板板規第十九條第二項:「應處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故處水桶十五日
,應屬合理。
6. 本板近日調整第八條第三款之構成要件,併予說明。
申訴救濟:
與板主來信討論後,得至Sub_GOnline申訴救濟。
作者:
w9 (Good Day)
2016-07-05 19:25:00我一直都是公開遊戲看板的板主,參選ow之前是,現在也是。從過去到現在,當個小丑7pupu的一直都是你喔,我還蠻心靈祥和的看你演鬧劇。希望你繼續保持下去,鬧更多的笑話造福板友囉。你講的東西我都逐一回了,想當小丑也該有點邏輯或思考能力,否則那就不是小丑,而是傻子了。
作者: Peter5566 (帥哥56) 2017-07-06 01:17:00
幫QQ
作者:
fan7 (某個帆人)
2017-07-06 01:18:00訓導主任被桶了@@
作者: MMM8 (MMM8) 2017-07-06 01:22:00
管他是誰,違反版規就是要水桶, 沒什麼好QQ啦~ 一切都是為了俊偉 Kappa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7-07-06 01:22:00我在想我寫的判決有人看得懂嗎?
w9之前某篇回過“你的人生就這樣了”之類的 個人覺得也蠻超過的 不管對誰
作者:
luffyaa (海水正藍)
2017-07-06 01:29:00同意樓上,講話幹嘛要這麼難聽呢咦被插樓ww不過樓上樓樓上都同意www
作者:
ttcml (三三)
2017-07-06 01:37:00不過你的人生就這樣了好像是某個梗的其中一句話
就算是哏又怎樣 過分就是過分 沒有因為是哏而不同重點是陌生人 而且擺明了就是不把他的任何言論負責
作者: s3368554 2017-07-06 01:49:00
俊偉穩居本版人氣王!
作者: MMM8 (MMM8) 2017-07-06 01:53:00
如果最後兩個都被桶, 那俊偉就創下新紀錄了! 俊偉LUL
可能比他平均每場擊殺數都還要高了喔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MMM8 (MMM8) 2017-07-06 02:28:00
樓上檢舉看看, 感覺會很多人被桶 4Head
作者: dustlala 2017-07-06 02:28:00
樓上你要向板主提出檢舉
這應該也是規則一個loophole,不是當事人無解
作者:
SDNS (ここには神さまの殿堂)
2017-07-06 06:21:00大家都是俊粉 噗噗
作者:
ttcml (三三)
2017-07-06 07:27:00我有講欸你可以用我試試看
說真的這個版要完全禁止酸人的話語是不反對啦 0容忍是ok 但是只有訓導主任被桶就很奇怪
要的話就連引戰的一起桶吧?只桶一邊?跑去別人串引戰的沒事?還是規則是浮動的?有後台就是不一樣?還是這版變相鼓勵濫用檢舉機制?
作者:
yj4ymhnr (薩克麥迪克)
2017-07-06 08:30:00求檢舉警犬
作者: marx93521 (<阿ㄉ一ㄥˋ>) 2017-07-06 08:33:00
目前看來應該是要檢舉才水桶
作者:
han224 (han)
2017-07-06 09:11:00板主本來就很難為吧,如果覺得有言論觸犯板規請多檢舉吧而且我覺得板主很用心啊,判決說明都說得相當的清楚有條理
作者:
yokozuna (yokozuna)
2017-07-06 09:37:00主任 太衝動啦 15天後回來再戰摟 LUL 另外請問本人在水桶裡可以檢舉別人嗎我還想觀戰 嘻嘻
作者: nnnni0 2017-07-06 12:20:00
推板主
作者:
SGBA (SGBA)
2017-07-06 12:21:00這些跳梁小丑,真正是何足道哉!陳白塵、賈霽《宋景詩》難道以後要這樣用啊? 這頂多吃警告才對
作者:
xxxrecoil (xxxrecoil)
2017-07-06 12:50:00違規就是違規者沒什麼好QQ的
作者:
Lujuer (呂)
2017-07-06 13:02:00訓導主任
作者:
a63952 (jayjay)
2017-07-06 15:59:00讚啦 w9真的很自以為 還特別發一篇
作者: lazypomelo 2017-07-06 18:38:00
其實他講話蠻實在的 但口氣就是差了點
作者:
itoennn (Lactose.)
2017-07-06 19:43:00Clown fiesta X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