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henWay 處水桶 55 日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9-07-22 13:38:58
判決主文:
ChenWay 處水桶 55 日。
#1TCTJpgk (OverWatch)、#1TCUjEtp (OverWatch),刪除。
判決說明:
1. 經使用者UnderMoon具名檢舉,被檢舉人於#1TCTJpgk (OverWatch)一文中回應檢舉人
推文:「想問喜歡跟不反對友一樣嗎 樓上邏輯真可悲」是指摘檢舉人邏輯錯誤,卻使
用較為負面之形容詞,難認無違反本板板規第9條準用第8條第1項第3款,依第9條第1項
但書、第25條第1項,處水桶 10 日。
2. 經使用者Klarion具名檢舉,被檢舉人於#1TCUjEtp (OverWatch)一文忠回應檢舉人推
文:「乾你屁事」是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達挑釁而有本板介入之空間,違反本板板規第
9條準用第8條第1項第3款,依第9條第1項但書、第25條第1項,處水桶 10 日。
3. 經使用者檢舉,並於#1TCn0Jmp (OverWatch)有超過四人以上附議,合於本板板規第33條
之程式規定,應予受理,審理判決如下:
(1) 就ChenWay推文部分,未達本板板規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違規態樣,縱使有較為
負面之用字,難認有板規介入之必要,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2) 就ChenWay編及部分,以髒話發語詞帶入反對其主張之文字,表達其個人立場之正
確,本板認為已經超過合理例示,且綜觀系列文,亦未見任何一名使用者以該發
語詞為相關之主張,自難謂被檢舉人無群體嘲諷反對222制度變更之虞,違反本板
板規第8條第1項第4款,依第25條第2項,處水桶 30 日。
4. 經使用者檢舉,並於#1TDJ00WG (OverWatch)有超過四人以上附議,合於本板板規第33條
之程式規定,應予受理,審理判決如下:
(1) 就ChenWay推文「言論自由謝謝 不高興可以無視或左轉」配合其前後文,本板認為
有群嘲,對不特定人引戰之虞,惟其行為與2點,有時空緊密密接,僅論一行為已
足,故本板就此部分與第2點合併處水桶15日。
綜上所述,依板規第21條、第22條、第25條,處分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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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判決之後,很多人對於公開檢舉的方式認為有所不妥,我想先解釋一下我對於板規設
定的思考邏輯,如果大家還是不能接受,那我會把他修改掉。
首先,累計五個人附議這件事情,是希望有足夠的人數認為被檢舉人的行為有群嘲
或引戰。而不是僅靠單一使用者檢舉即可。
第二,不是五個人檢舉了就一定會被水桶,而是被五個人檢舉了,板主才會受理「群嘲、
引戰」的「檢舉」。在法律上,受理是指程序上開啟,而不是透過眾人來定罪。
或許我的想法太過理想性,認為大家都能接受這樣的制度,有好的意見的人歡迎你寄信給
我,我會收集大家的意見以後修正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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