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51688 (168)》之銘言:
: 大家好
: 最近剛接受內部轉調到美國
: 目前正在申請 L1 Visa
: 順利的話九月中應該會拿到
: 全家想要等到十二月
: 學期快結束再全家搬過去
: 但想在十月飛去一周報到
: 先開始領美國薪水
: 但一周後飛回台灣遠端到十二月
: 美國主管說他沒問題
: 只是美國HR說這樣會需要
: 美國台灣兩邊繳稅
: 不符合公司政策
: 查了一些文章
: 我今年在台灣已經超過183天
: 本來就是境內居住個人
: 要繳台灣稅
: 我回台灣遠端領美國薪水
: 也不會超過90天
: 我的理解應該算境外所得
: 也不會超過670萬
: 而我今年在美國也沒超過183天
: 不知這樣為何要繳美國稅
: 所以我不覺得美國HR說的是對的
: 想請教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 若有國稅局的網頁英文說明這部分
: 更是感恩
我不是會計專業也不在美國,但有不少外派經驗,
1. 你美金薪資是美國分公司發放就必須繳美國所得稅,無論是不是住了183天為美國居民
,這在無論哪個國家都是這樣。
所以如果你的外派薪資是台幣+美金,台幣台灣總公司發,美金美國分公司發,那台灣繳
台幣所得,美國繳美金所得稅是跑不掉的。
2. 再來看你是哪個國家的稅務居民,如果你在美國住了183天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那美國
就能對你的所得全球徵稅,也就是說你台灣的薪資/股票/房產等所得都需要在美國報稅。
所以如果你是美國稅務居民,美國這邊薪資公司又不是跟你簽稅後,那你的台灣收入還得
自己報美國所得稅。
3. 你今年不是美國稅務居民,但是是台灣稅務居民,台灣遠端領美國分公司發放的薪資
,這美金薪資必須繳美國所得稅,然後你自己再報台灣的境外所得稅。
然而看起來你美金收入是談稅後的,那公司因為你是台灣稅務居民,還得多考慮你台灣的
稅務問題就會變得比較複雜。
你們公司的外派政策這樣其實是有疏失的,正常外派回國遠端的話,正確作法是你這段時
間就沒資格領外派補貼,就沒這個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