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有點雜亂 前情提要直接省略
請教一下
如果一間美國公司聘僱我工作 但我人完全在台灣
我是不是要繳美國的(10~37%)所得稅 但享有107600的免稅額
(另, 我需要自己報稅嗎? 我是否還有其他費用譬如勞健保?)
https://tinyurl.com/ydtl5du3
第二, 在台灣到底我算是海外所得(670萬以下免稅) 還是台灣(薪資)所得
以及 我在報稅時 需要得到公司給我什麼文件(聘僱契約?) 作所得證明
而如果我的收入被認定為在台灣的勞務所得
1. 我的勞健保是跟自雇者一樣找工會保嗎
2. 我的稅率和級距是適用台灣的嗎(但沒有台灣公司給我扣繳憑單)
感謝
p.s. 公司傾向不找在台第三方公司處理這問題
說法是希望對公司本身有聘僱關係保障員工
而且能融入公司(但我想或許是這費用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