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NVIDIA 新"核彈" Titan X 近照

作者: coolnananana (海豹守護者)   2015-03-10 03:17:27
※ 引述《RG470AHZ (I <3 APU是寒假太閒時間3)》之銘言:
: ※ 引述《ultra120 (原廠打手 !!!)》之銘言:
: : 標題: [情報] NVIDIA 新"核彈" Titan X 近照
: : 時間: Mon Mar 9 10:55:03 2015
: 老師上課有說,判斷一件案子必須先認定事實,爾後適用法律
: 我們先把實務界中對於誹謗罪的看法列出來好了
: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而毀謗必以「侮辱」為前提,即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
: 蔑人之行為,即使人難堪為目的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皆為侮辱。
: 至於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 1.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 2.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 3.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
: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 4.被害人提出告訴: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
: 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
: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我只能說,這以上所言,都是構成要件,讀起來很簡單,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甚麼是足以?
說共用驅動就足以? 說驅動不好導致性能下降就足以?
"散佈於眾的不法所有意圖",甚麼是不法所有?
只是討厭AMD是不法所有意圖? 比較喜歡NV是不法所有意圖
"能證明其為真實",共用驅動到底有沒有影響效能,目前根本毫無證據
科學上還不能證明誰對誰錯,能以這認為有罪?
就算之後有根據了,也是經歷過無數繁複的檢驗而生,專業人士尚難得知了,更何況一般人
能就這樣判其有罪嗎? 結果未出來的當下U大師無法判斷是否真實,但法官也無法判斷是否真實
到底如何用未知的事物去論斷別人的罪
270~290中多打一個290,這樣是不真實?但270、280的確是同個晶片群組,2/3是對的,這到底是故意的還是單純不小心的筆誤
一個打字不對就要吃上罪,請大家不要再談論一切的顯示卡價格
例如R9-270比750ti 便宜之類的言論,哪天10張750TI中有一張比r9-270便宜,就是誹謗了
這情況對網路影響到底多大
今日就算提AMD會燒卡,只要AMD有燒過卡,這樣講就是合法
今日只要講NV會燒卡,只要NV有燒過卡,這樣也合法
今日我們常講核爆廠,我們常稱KOBE強暴啦,今日我們常說EZLINK賭人品
一切的一切哪個不酸? 言論自由就是能保障我們能在PTT上暢所欲言
你若能證明某U跟NV有合作關係,是為商業行為而詆毀AMD,FINE證據確鑿當然成立
你可以證明嗎? 構成要件一點都不難,舉證才難的哭爹喊娘
如今一個普通鄉民在網路上的發言到底能夠造成甚麼損害,這損害有多大還是只是讓人皺眉僅此
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我一點也不覺得有甚麼損害
你覺得有損害,就要證明,這證明的責任完全不在某U身上
我發這文不是想炫耀甚麼法律,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我們想有多大的言論自由
比起內地我們的權利真的是踩著無數過來人的血淚而換來,要很驕傲的以當台灣人為榮
我很反感某U,講一堆屁話只能當笑話
但因為反感而用法律嚇人使他不要講話,這我更反感
作者: coolnananana (海豹守護者)   2015-03-10 03:44:00
有一分證據,可以說十分話但是要告人,就要拿出十分證據如同你所提的可以告他理由一樣,仔細分析後欠缺的證據太多,你卻覺得很大可能告的成,這難道是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我不這麼認為,但是因為言論自由,我依然完全支持你講每一句話的權利,如同你就算接著提出論點打我臉或是找出我漏洞,我也完全接受你的發言
作者: mihonisizumi (中原岬マジ天使)   2015-03-10 07:46:00
蠻推這一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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